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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让家园更美好

栏目: 绿周刊,电子报 时间:2023-06-19 19:43:1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合同能源管理让家园更美好

——访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法律中心主任石慧杰

■ 本报记者 吴敏

6月中旬以来,华北平原的最高气温逼近40度,地面温度甚至达到60度,整个地区开启了高温炙烤模式。每当极端高温来临之时,人们总会反思之前没有更好地节约能源、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导致大自然对我们进行“报复”。

为了更好地节约能源,宣传节能新方式,近日,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法律中心主任、北京七曜律师事务所主任石慧杰就合同能源管理相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专访。

财政支持:

小投入撬动大市场

《中国政府采购报》:石主任在节能降碳领域已经深耕十几年,以您的实践经验来看,为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受到广泛关注?

石慧杰: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原则。节约优先的原则意味着以节约能源为目标的行为、技术、机制等将优先受到国家政策支持。而合同能源管理是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石油危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并在1998年引入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模式最大的优势是不额外增加财政资金投入,而是在原有财政资金范围内实现了节约能源、促进节能技术的发展以及节能服务公司的盈利,是一种不可多得的多赢节能模式。因此,以上所说的政策优势、资金优势以及技术优势都决定了合同能源管理具备了广泛推广的基础。基于此,我非常看好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

《中国政府采购报》:刚才您说“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原有财政资金范围内实现了节约能源、促进节能技术的发展以及节能服务公司的盈利,是一种不可多得的多赢节能模式”,能否具体解释一下,这种模式是如何实现的?

石慧杰:我举个例子来说明吧!比如:某一机关单位没有使用合同管理之前的电费一年是100万元,那么财政将为此支付100万元的电费给电力公司。使用合同能源管理之后,经过能源审计,该机关单位跟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每年仍然支付100万元,但是这100万元是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而非电力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拿到这100万元财政资金以后开始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的电费降到了60万元。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给电力公司60万元电费,同时节能改造的成本花费是30万元,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可以获得10万元的盈利。经过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的操作,原来财政支付的100万元没有增加,但是却实实在在实现了节能改造,节约了能源,减少了电费,支持了节能技术的发展,最终还让市场主体赚到了钱。多赢的局面就这样实现了,因此财政大力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中国政府采购报》:刚才您说,财政大力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从哪些方面可以看出来?

石慧杰:201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出台了不少有关合同能源管理财政支持的政策。比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016年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税率为6%。

这些财税政策的出台,有力地支撑了政府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推动了节能改造项目实施。

政采落地:

小合同蕴含大容量

《中国政府采购报》:合同能源管理在实践中如何落地?

石慧杰:合同能源管理分为四大类,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融资租赁型。就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而言,《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公共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托管项目政府采购。一般情况下,托管项目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托管费暂估价(可根据托管期限内各项能源资源及运行管理相关费用的总支出估算得出)作为最高限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公共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能源基准、节能目标、奖惩条件等,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经济性和先进性。”这一条款意味着,公共机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落地。

《中国政府采购报》:合同能源管理,顾名思义,合同是这一模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公共机构在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时有哪些要求?

石慧杰:仍然以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为例,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托管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可以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中的合同格式,具体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期限、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

《中国政府采购报》:政府购买服务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意见》为何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履行期限有不同规定?到底应当适用哪个规定?

石慧杰:实践中,在公共机构发起托管项目的时候,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托管服务项目既然属于服务类采购类型,那么关于托管服务期限(5—10年)与政府购买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的规定该选择哪个规定进行适用的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审议公布,并于2020年3月1日施行。《意见》是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并于2022年9月7日印发。因此,公共机构能源托管合同期限应按照最新的、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执行,也就是说,按照《意见》规定的托管服务期限(5—10年)进行执行。这也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托管期限与政府购买服务规定不超过3年履行期的矛盾冲突,体现了财政部门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引入市场化资金和技术改造的大力支持。

《中国政府采购报》:关于合同格式和合同条款,您还有什么建议?

石慧杰:关于合同格式,《意见》规定,“合同内容可以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中的合同格式。”也就是说,采用国标合同范本,不仅使合同条款更加客观公允,内容更加全面、完善,而且是申请财政奖补资金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

关于合同重要条款,《意见》采取列举式,如双方责任、托管期限、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这些是托管合同中应当具备的重要条款。一个完整全面的托管项目合同,除了《意见》列举的条款外,还应包括托管项目基本情况、能源审计及能源基准、节能改造、项目移交等合同条款。

《中国政府采购报》: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您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合同有哪些可行性建议。比如:公共机构在与节能服务公司进行托管合同签订的审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石慧杰:我大概总结了十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一是签约主体资格审查。二是签约合同首尾部各方名称应为全称,并应与其在国家机关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做到首尾一致、证照与合同标注一致。三是合同签章应为具备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签章,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四是合同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内容相一致,不得对实质性条件进行变更。五是要注意审查拟签合同各份是否为同一文本,有无修改或添加。六是签署合同时应避免无空白未填项,如格式合同有不需填写的应划“/”或标注“空白”字样。七是个人签名原则上应当面签署,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合同签署人应审查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并与合同一并收存备查。八是合同如果是多页,除署名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九是合同签署时间、签署地点应填写完整。十是在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用到的联系人、签收人、结算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有书面确认避免因签字人的签字效力发生纠纷。

《中国政府采购报》:非常感谢石主任能够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

石慧杰:同样感谢《中国政府采购报》的这次专访。未来,我们希望能够看到更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政府采购落地,实实在在减少能源消耗以及二氧化碳的排放,让极端天气不再有,让地球家园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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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54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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