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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报价该注意哪些问题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3-05-29 18:33: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竞争性磋商报价该注意哪些问题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有网友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第一轮报价能否超预算?第二轮报价能否超过第一轮报价?”

回答

针对第一个问题,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不能,这样的响应报价无效。”

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中的第一轮报价之所以不能超预算,是因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从该条款来看,供应商的报价是不得超过预算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使在招标采购中,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也是废标的理由之一。

“比较在意这一点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首次报价不得超过预算。”江西省石城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温朝文表示。

对于第二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业界存在争议。江苏省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政府采购科负责人张锐告诉记者,目前普遍遵从的逻辑是:在磋商不改变采购需求的前提下,第二轮报价不能超过第一轮报价,不然,多轮报价就失去了意义。

“但从实践来讲,一般最后报价不会超过初次响应时的报价,因为在初次响应时,报价已经透露了供应商相关信息,二轮报价再高的话,成交的可能性不高。这就容易形成最后报价一般不高于初次响应报价的现象,但不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说。

“但有一种情况,如果采购文件规定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初次响应时报价,否则认定为无效响应,另当别论。但一般来说,采购文件没有必要这样规定。”杭正亚还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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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4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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