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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政采保证金管理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3-05-18 18:48: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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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政采保证金管理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新疆财政厅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违规收取保证金清理工作,并要求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根据新疆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违规收取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要对自治区各级预算单位近年来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违规收取、应退未退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各级预算单位应退未退的履约保证金,违规收取的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其中涉及收取投标(含磋商、竞谈、询价等)保证金超过项目预算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数额超过采购合同金额10%的,违规收取质保金或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的;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的,履约保证金未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时间和条件及时退还的,违规滞留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质保金”的等。

新疆财政厅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应在招标(包括磋商、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收取的方式等内容。政府采购保证金应以支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收取保证金,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不得收取“质保金”等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性,在保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鼓励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

针对保证金的退还,《通知》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按照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违规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保金”。

《通知》还指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退未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收取的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应立即退还。因供应商注销、电话无法联系等原因无法及时退还的,应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向供应商告知,一旦具备退还条件,及时退还。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情形,并按规定上缴国库。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采购人未按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其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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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4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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