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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长红”必须走好诚信之路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3-04-27 18:17: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2022年1月至今年一季度末,共有780条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被拉入政采“黑名单”,其中,因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和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而“入黑”的依然占比最多——

供应商“长红”必须走好诚信之路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最近一段时间,山东淄博的烧烤火了。为何这么火?细究起来,无非就是一个“诚”字。“诚”在烧烤店价格公道,不缺斤少两;“诚”在烧烤店明码标价,不说一套做一套。这些看似天经地义的诚信之事,无论是放在烧烤界还是政府采购领域,都显得尤其珍贵。从淄博烧烤店火出圈的案例中,不禁让人联想:“诚”是淄博烧烤“走红”的重要原因,那么政府采购领域的供应商若想“长红”,则也必须走好诚信之路。

“黑名单”情况有何变化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2023年第一季度“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进行了统计梳理,发现今年第一季度被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共125条,其中,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和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以下简称“老三样”)仍是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的主要行为,占比分别约为58%、21%、20%。同时,记者还对2022年的“黑名单”做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去年被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共655条,同比增加16%,而“老三样”同样稳居“黑名单”前三,占比超95%。

纵观近几年的数据可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数量整体呈走高趋势。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的“入黑”记录分别为344条、473条、425条、567条、655条。其中,提供虚假材料占比分别约为55%、50%、55%、44%、40%;串通投标占比分别约为27%、34%、30%、35%、40%;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占比分别约为14%、10%、11%、16%、16%。

将这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置于“显微镜”下,记者发现,往年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记录数量“遥遥领先”,但去年串通投标的记录竟与其相持平。这一现象说明了什么?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专家雷金辉认为,去年串通投标的记录有所增加,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失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加大,查处手段在进步。“此外,也有可能是供应商简单粗暴地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在减少,其违法行为转而表现为更加隐蔽的恶意串通。”雷金辉补充道,随着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在政府采购领域运用得更加广泛和深入,部分原本难以查处认定的违法行为如恶意串通等在科技手段面前露出了马脚,导致从数据上看串通投标记录明显增多。

“利益驱动也是串通投标记录上升的一个原因。”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表示,串通投标往往发生在金额比较大的项目中,由于这类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比较高,而具备这样资格要求的公司并不多,那么个别投机取巧的公司就会想方设法接触一些有资质的公司,让其出租资质用于自身投标。如此一来,这些投机取巧的公司就会“掌握”好几家具备资质的公司,再与其沟通中标后的分成,即使最终未中标,那些具备资质的公司也有利可图,甚至不必承担太大的风险。久而久之,业内便出现了一些“职业围标人”,只求“围标提成”。

对比今年第一季度和去年全年的“入黑”情况,记者还注意到,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也有上升趋势。去年拒签合同的理由从新冠疫情原因到国际局势影响,以原材料出现意外、资金出现重大问题、货物达不到招标要求、延长交货日期等理由居多,而今年的理由则是围绕成本与利润,如以扣除其他费用后没有合理利润、运输价格猛增导致公司之前中标价格低于现在成本等理由拒签合同的不在少数。

除了上述“老三样”外,无论是今年第一季度还是去年全年,都有一些政府采购当事人因其他原因而被“拉黑”上榜。例如,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供应商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情况。

此外,还出现了一些“错上加错”导致多重失信的当事人。例如,有6家“入黑”主体被查出不仅串通投标,而且还虚假响应。还有两家“入黑”主体既提供虚假材料,又串通投标,甚至还不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老三样”为何“久治不愈”

看完上述数据分析,可能有人会发出疑问:为何“老三样”失信行为“久治不愈”,违法数量常年“居高不下”?难道供应商不想放长线钓大鱼,“长红”做生意?

在采访中,受访专家一致认为,违法行为的“收益”丰厚,是“老三样”问题频发而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无论是提供虚假材料还是串通投标,一旦中标成交,将会获得丰厚的利益回报,这对不法供应商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

“企业投标门槛低、违法成本低是‘老三样’违法数量常年‘居高不下’的另一重要原因。”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表示,近年来,注册登记企业流程更加便利,企业参与各类政府采购活动的环节减少、材料精简,电子投标也越来越流行。这些改革便利了企业投标,本身是好事,但因企业投标门槛过低、违法成本也低,使得弄虚作假行为泛滥,让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不少投标行为看似是多家企业参与,实则是少数几家企业幕后操纵,刻意设立和组织相关企业投标来扰乱市场。

“在实务操作中,这三种违法行为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一些不法供应商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不被发现。”雷金辉很无奈,他说,由于现行评审制度的审查手段多以形式审查为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具有一定的欺骗性,难以认定查处。而恶意串通行为则更加具有“谋于密室”的特征,加之法律对恶意串通的认定规则规定得比较刚性,几乎难以通过直接证据认定其“属于恶意串通”,多数串通行为是通过间接证据互相印证而得出“视为恶意串通”的结论,并且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由于缺乏“视为恶意串通”的规则,导致恶意串通认定困难。至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则与当下的诚信建设环境有关。部分供应商试图“中标靠低价、挣钱靠索赔”,恶意低价中标成交。由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很难通过变更合同价格提高利润,导致该部分供应商四处寻找借口,拖延甚至拒绝签订合同。更有部分供应商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编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种种借口。由于这些都有一定概率能逃避法律制裁,因此,这三种违法行为常年“居高不下”。

“如今,政府采购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旦制度的‘笼子’没扎紧,监管存在缺失,就会导致一些不法供应商甘愿冒险,去钻制度的‘空子’。”马正红告诉记者。

“此外,供应商失信行为在各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不全面、不及时,使违法违规企业可以反复欺骗而逍遥法外,这也是部分供应商反复发生失信行为的原因之一。”马亮补充道。

如何“破题”治理失信行为

如何让不诚信的供应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有效治理失信行为,一直是政采圈关注的焦点。

对此,马正红认为,对于当前的政府采购市场而言,迫切需要引入和建立失信者的“黑名单”制度,扎紧政府采购诚信制度的“篱笆”,让失信者无机可乘,寸步难行。一是在政府采购投标报名、资格审查、评标等环节实施信用限制。比如,在评标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信用分,信用不足,将对中标结果产生一定影响,甚至“一票否决”。二是制定具体的违法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尽量不要模棱两可。三是将供应商的评价结果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公示在相关网站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于政府采购市场中出现的造假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使违法乱纪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唾弃,让诚实守信者受到应有的尊重。四是对于供应商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不能予以修复,且有必要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在相关网站上一直保留,供采购人参考。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马尊瑩曾在《从“小样本”看“大趋势”》一文中表示,优化供应商信用管理可以从规范信用惩戒法律法规、优化信用惩戒机制等角度入手。

具体来看,信用惩戒法律法规的细化目标在于梳理传统行政手段和信用惩戒关系,在参考供应商违法行为次数、对公众利益损害程度、公众监督可及程度、项目金额大小、供应商规模的基础上,适当运用信用惩戒手段,弥补传统行政手段行政成本高、封闭性强、监督性弱的缺陷,从而提高部分屡次严重失信供应商的失信成本。

如何优化信用惩戒机制?马尊瑩认为,当前对屡次违法供应商的信用惩戒因项目审查跨年度存在套期现象,自动修复方式和信用惩戒不累加对供应商违法存在变相激励。因此,信用惩戒机制的优化体现在灵活性、及时性以及信用修复的激励性上。一是针对多次违法企业,设立内部信用清单,对各级政府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涉事企业名单内的企业进行以前年度项目抽检。二是对于多次违规企业,采取积极修复信用惩戒方式,以企业主动修复方式替代机制自动修复方式提高失信成本。

“此外,要真正建立基于信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机制,建立健全供应商失信惩戒体系,有必要加强全国供应商信用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监管到位,将违法违规成本拉高,避免信用监管流于形式。”马亮表示。

“事实上,只有供应商自己保持清醒,坚守住本心与底线,才是‘破题’的关键。”有业内人士表示,诚信就像烧烤里的盐,保证了食材的底味,而对于供应商来说,诚信亦是底线。供应商若想“长红”,则必须走好诚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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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4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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