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清单!浙江明确63项政采禁止行为
政采头条
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
拉清单!浙江明确63项政采禁止行为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 通讯员倪文良报道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以下简称《清单指引》),为政府采购参与人员列出7类63项禁止行为,涵盖信息公开、采购需求、采购组织等采购全过程。
在列出的禁止行为中,信息公开类禁止行为13项,包括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未按规定公开采购预算,未按规定公开评审过程等。《清单指引》提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公开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
采购管理类禁止行为11项,包括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条件的机构组织采购,干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未执行采购人代表委派制度等。《清单指引》明确,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活动评审,既是采购人的权利也是职责。采购人应当委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授权函应当明确采购人代表的权责。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不得领取评审费。采购人代表可以是外单位工作人员,但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评审。
采购需求类禁止行为11项,包括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按规定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等。《清单指引》要求,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采购组织类禁止行为16项,包括采购信息披露不对等,泄露信息和隐私,未按规定组织评审,非法改变评审结果,擅自终止采购活动,未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清单指引》强调,就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例如:除已公开的采购文件、澄清更正文件外,向供应商额外提供材料;为特定投标人询问、踏勘提供便利;仅针对中小企业中标(成交)提高预付款比例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大型企业中标(成交)的预付款比例等。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不得将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以及审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评审专家禁止行为3项,包括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依法遵守回避制度,未依法遵守评审纪律。
供应商禁止行为4项,包括违反供应商限制条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清单指引》明确,供应商不得替采购人支付评审劳务费,不得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支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会务费用。
询问质疑投诉类禁止行为5项,包括未按规定处理询问事项,未按规定处理质疑事项,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疑或投诉,虚假、恶意投诉行为,未按规定进行投诉答复或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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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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