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 长春市: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

长春市: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3-03-29 10:42:4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地方扫描

吉林长春市: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瑞玉报道 日前,吉林省长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根据《通知》规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为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文本,并明确有关资格条件审查要求。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对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通知》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在长春市本级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在法律责任方面,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承诺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被列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31期第2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