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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评标报告中的两个模糊认识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3-02-20 18:00:3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厘清评标报告中的两个模糊认识

■ 王加和

在告知未中标人得分和排序时,部分业务人员总认为相同品牌的未被推荐中标候选人没有得分和排序,存在对评标报告认知不足的问题。笔者梳理了其中两个易混淆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业务人员厘清认识。

无效投标人名单的有关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六项主要内容,现对其中“无效投标人名单”在业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概述说明。

无效投标人按照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未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但在业务实践中,针对无效投标人名单问题,不同代理机构有不同理解。有的代理机构认为,无效投标人名单只能列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理由是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由采购人授权代表自行负责,不应该出现在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的评标报告中。另有一部分代理机构认为,无效投标人名单要涵盖所有无效投标人,理由是87号令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要求直接列出无效投标人名单,无需过度解读。现就以上无效投标人名单问题,分析如下。

针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无效投标人,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另外,《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业务实践中,由采购人授权代表独立进行资格审查,部分代理机构考虑采购人授权代表专业性方面问题而聘请法律顾问协助采购人审核,当两者意见不一致时,由采购人授权代表行使最终决策权。但由于决策权仅在采购人授权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可能会出现瑕疵或者错误,资格审查阶段过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投标文件阶段或代理机构在核对评标结果阶段,都有可能发现上述问题,发现问题后,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出现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情形,要求采购人授权代表在评审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针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无效投标人,根据87号令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进行符合性审查,当评标委员会不同成员对审查事项存在争议时,按照87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

综合以上分析,87号令详细给出了无效投标人产生的两种类型和决策机制,评标报告中无效投标人名单应按照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分别列出,如某无效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在资格审查阶段出现认定错误情况,应在资格审查无效投标人名单后做好相关记录;如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存在争议,应在符合性审查无效投标人名单后增加“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的相关记录。

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人名单是否为同一概念

根据87号令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按照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分法进行分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因业务实践中公开招标较少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文仅讨论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中评标结果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问题,这方面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人是否一致?二是中标候选人名单数量如何确定?

针对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人是否一致问题,可以暂时忽略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数量问题,仅讨论两者一致性问题。在业务实践中,告知未中标人得分和排序时,部分代理机构业务人员认为相同品牌的未被推荐中标候选人没有得分和排序,这是错误的。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人并不一致。按照87号令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时,在上述情况下,该排序不是中标候选人排序,仅仅是评标结果,应明确告知未中标人与哪些投标人提供了相同品牌的产品,相同品牌的未被推荐中标候选人有得分和排序,该排序是评审得分的排序不是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则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人一致,评审得分排序即是中标候选人排序。

针对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数量问题,查阅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除87号令出现“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表述以外,并没有找到其他对数量进行规制的法条,如果仅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就会在后续质疑投诉阶段,使项目面临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风险。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假设质疑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时,没有也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

综合以上分析,一般情况下,评标结果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是同一概念,仅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特殊情况下,才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评标报告中评标结果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是两个概念,需要分别列出,并在后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列明哪些投标人提供了相同品牌的产品,且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人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

而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数量问题,因无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则要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作为代理机构,要告知采购人中标候选人名单数量对后续工作的影响。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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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2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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