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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进一步加强政采保证金管理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3-02-20 17:47:0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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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进一步加强政采保证金管理

本报讯 记者王国龙报道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收取、退还等相关工作,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原气、增活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

根据《通知》要求,天津市将严控保证金收取种类和金额,优化保证金缴纳方式,提高保证金收取透明度,规范保证金退还程序。其中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凡不属于《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同时,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鼓励对中小企业免收保证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将选择保证金缴纳方式的权利赋予市场主体,允许其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资金压力。保证金收取依据、比例、提交方式等内容须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如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则不允许向市场主体收取任何保证金,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保证金不得延迟退付,也不得以保证金的名义占压合同尾款。非市场主体自身原因,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退还本金外,还需对超期占用资金支付利息,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据悉,下一步,天津市财政局将加大对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定期抽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及时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保证金收取与退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约谈、业务提示函、公开通报等措施,确保将企业减负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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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21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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