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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为采购人列“清单”促履职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3-02-20 09:53: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泉州为采购人列“清单”促履职

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财政局出台新修订的《泉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增加采购意向公开、采购结果确认、采购信息公开等内容,明晰了采购人的职责,促进其认真履职。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清单》,主要根据政府采购流程,从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计划、编制确认采购文件、参加项目评审、采购结果确认、合同签订与备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处理询问质疑和投诉、合同履约验收、采购档案保存、项目终止与暂停或重新评审、监管监督及内部管理等16个环节,梳理出30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行为,并列明了责任依据,明确了对采购人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为适应新的政策规定要求,新修订的《清单》增加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结果确认、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编制采购计划等4个方面内容。具体的责任行为也有补充,如:在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方面,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新增了“各预算单位要严格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同步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等3条具体清单,并强调“无预算不采购”的采购原则;在“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中新增“采购需求的要求和应当开展采购需求的条件”等4条具体清单,突出采购需求的重要性。

在落实相关政策方面,《清单》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中新增了“意向公开主体、范围、要求”等3条具体清单,贯彻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策;在“确定采购方式”中新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等2条具体清单,规范采购方式选择;在“编制采购文件”中新增“对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要求”等3条具体清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为提高行政效能和采购效率,《清单》在“按时确认采购结果”中新增了“采购代理机构送交评审报告和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的时间要求”等2条具体清单,明确时间限制;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新增了“在线签署电子合同,并通过网上留痕”,进一步促进电子化进程;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中新增了“信息公开的要求、主体、途径”等5条具体清单,进一步提升了政府采购透明度。

此外,在监督检查方面,《清单》新增了“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各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定期开展内部监督”等2条具体清单,强化内部监督;在“不得与投标人协商谈判”中新增了“不得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或要求其提供免费的考察培训、赠送物品物件”等4条具体清单,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施宣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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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20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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