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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租车从严审批 新能源车优先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3-02-02 18:03: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山东:公务租车从严审批 新能源车优先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应当遵循“从严审批、严格标准,厉行节约、新能源汽车优先”的原则。

《办法》明确,各部门单位在现有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无法保障集体公务出行时,可以租用公开择优确定的社会租赁企业车辆,但应当严格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紧急公务; 承接国际、国家和省大型活动,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工作; 开展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任务。租赁社会车辆的标准,应当严格参照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租赁社会车辆应当选择国产汽车,除特殊要求外,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

在租赁管理方面,《办法》强调,公务出行用车要从严审批。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的审核把关,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租赁社会车辆的审批程序,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一任务一审批”,单项任务租赁车辆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租赁时间在1个月(含)以上的;单次租赁10台(含)以上的;租赁社会车辆跨省出行的,需由省机关事务局审批后方可租赁。1个月内租车费用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需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值得注意的是,省属高校、公立医院上述审批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下放审批权限。

《办法》明确,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省级机关社会汽车租赁服务预算执行有关规定,租赁社会车辆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线上执行。各部门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租赁费用支出,压减一般性支出,对租赁费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规定和程序结算。租赁费用结算应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除特殊情况外,对非入围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费用单据不予报销。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监督问责机制和各方职责。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定,将租赁社会车辆使用和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每季度公示租赁社会车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部门单位租赁社会车辆的管理使用情况和企业租赁服务的监督检查,山东省财政厅应加强对租赁社会车辆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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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16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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