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有约束 用法有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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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有约束 用法有规程
深圳市制定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报讯 记者张炎 通讯员苏月娥 吴旻殷报道 近日,深圳市财政局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裁量权办法》),对规范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政府采购执法水平提出明确要求。此办法于2022年12月15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完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范围扩大,对政府采购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制定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此《裁量权办法》顺势而生。
据悉,《裁量权办法》以《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文件为依据,共18条,分别规定了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法律含义、基本原则、衔接机制等,主要内容包括:统一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规则;明确裁量档次重合的处理原则;从严规范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完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机制;明确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冲突的处理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财政局根据裁量情节,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划分为I档、Ⅱ档、Ⅲ档。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符合裁量档次内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裁量情节,即可确定为该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同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符合多个档次的,原则上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裁量档次,在该档次的处罚标准幅度内依据案件事实进行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该市财政局明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针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九项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八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秉持过罚相当原则,兼顾标准明确、合理可行的目标,载明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裁量情节、处罚标准等内容。
“《裁量权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深圳市财政局首次制定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推动政府采购执法规范化、提升执法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参加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法的实施意味着深圳市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使用统一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推动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执法一体化。通过规范裁量权,从制度上保障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性,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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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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