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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规范政采意向公开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3-01-05 19:00: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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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规范政采意向公开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报道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通知》提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前置程序。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细化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意向填报、公开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指导和审核,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各预算单位应完善相关内控制度,统筹考虑预算执行进度安排及政府采购活动不可预见因素,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同时,《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工作机制。

《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及时间、公开程序、公开渠道。政府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卖场等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以及不可预见的原因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政府采购意向应清晰完整。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及执行时间等以采购人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政府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

同时,《通知》强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实行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公开,由主管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后30日内汇总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对需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实施、在年度执行中调整的预算以及在执行中政府采购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等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公开。分散公开的政府采购意向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对在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意向发生重大变更,如预算金额、采购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20%及以上的,预算单位应及时发布政府采购意向更正公告,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以更正公告时间重新计算。对因非采购人原因导致采购意向公开时间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天的,采购人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应当进行说明。对实行集中公开的政府采购意向,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公开。对实行分散公开的政府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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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1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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