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 案结事不了 如何破(下)

案结事不了 如何破(下)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2-12-27 22:55: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一家之言】

案结事不了 如何破(下)

——从几起案例看投诉受理条件

严格审查投诉书内容

案例7:某保安服务公司对某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中的被投诉人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C公司,但C公司对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的相关规定,发现投诉人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94号令的规定,其不应当是被投诉人。

分析:投诉书把C公司当作被投诉人不符合94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换言之,被投诉人应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中标供应商C公司是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不是被投诉人。在上述案例中,投诉人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94号令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

严格审查必要的证明材料

案例8:某服务公司对某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人在资质评分中获得荣誉称号的真实性存疑;投诉事实依据是,中标人并未获得荣誉称号。但该投诉人仅提供了其所在B市某协会出具的“从未评审过任何荣誉称号”的书面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给中标供应商D公司发送了限期说明通知书,D公司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认为,投诉人依法应当提供B市另一协会给D公司颁发的荣誉称号证明材料,否则不应当受理投诉人的投诉。

分析: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的资质评分标准不可能限定为地市级行业协会荣誉称号,更不可能限定为B市某协会的荣誉称号。投诉人仅提供B市某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就是为了证明中标人没有获得B市某协会荣誉称号,进而对中标人的荣誉称号的真实性提起投诉。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事实依据和提供的唯一证明材料判断,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已经取得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B市另一协会荣誉称号的材料,否则不可能精准到仅提供B市某协会的证明材料。与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的相关材料,是投诉人应当提交的必要证明材料,投诉人故意不提供,这不符合94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严格审查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书

案例9:某供应商对其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有异议,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答复不满,进而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提起投诉。公管办收到投诉书后,认为其无权处理,最后,将这份投诉书转给了当地财政局。

分析:收到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书,财政部门不应当直接受理,而应要求投诉人依法提起投诉,否则不予受理。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94号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因此,财政部门对于公管办、纪检监察机关等转交的投诉书,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审查,告知投诉人修改投诉书,依法提起投诉。

此外,根据94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因此,投诉人未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确定的财政部门投诉的,收到投诉书的财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根据94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笔者建议,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要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提起的投诉,结合实际,深入分析相关情况,向投诉人进一步求证,在全面分析投诉书和相关材料后再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仅限于财政部门根据依法调查取证的证明材料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不是指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书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调查取证就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慎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而驳回投诉,尽可能事前发现,从而告知投诉人修改补正投诉书或者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等。

法律连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作者单位: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

小编有话说

通过上述案例,小编总结了几种常见的问题,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时要格外提起注意,以免受理了不该受理的投诉。

第一,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比如,在案例1中,供应商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该事项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无关,不在质疑事项范围之列,且超出了其此前提出的质疑事项,这样的投诉不应当被受理。

第二,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三,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应当已依法进行质疑,超过了法定质疑期限提出的质疑、对其他供应商质疑答复提出的质疑等,都不是依法进行的质疑。

第四,被投诉人应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投诉人应当依法提供自己已经获得的、与投诉事项和事实依据相关的材料,不得故意隐瞒。

第六,财政部门不应直接受理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应要求供应商向有关财政部门提起正确的投诉。

(杨文君)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07期第4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