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能人才不宜视为“六大规模条件”
【案例看台】
高技能人才不宜视为“六大规模条件”
■ 马正红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某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文件将项目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评审因素。采购文件的评审办法设定了项目高技能人才配置评分项,满分为8分。评分细则规定:依据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评分,项目高级(三级)及以上的配置人员不足3人的得0分,项目高级(三级)及以上的配置人员3人的得基本分5分。每增加1人加1分,以此类推,最高得8分,需要提供高级(三级)或以上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不提供或不按要求提供的得0分。
采购公告发布后,有一家供应商对上述评审办法提出质疑,要求修改评审办法。主要理由是:我司属于中小企业,只有两名高技能人才,该项目正常情况下,即使不配置高技能人才,如配置初级(五级)、中级(四级)等技能人才也可以完成。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属于重要的评审拉分项,明显不合理。该评分项属于对企业生产人员数量进行评审,生产人员状况属于规模条件,有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中不能将六大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属于对小微企业的歧视,应当修改评审细则。
那么,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能作为评审因素吗?
点评分析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强国的重要支柱。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可或缺的宝贵人才资源。技能人才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最紧密的群体,直接承接智慧与创造的成果,是企业人才队伍的中坚力量。高技能人才指的是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具备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的人员。
目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一级)为最高等级。高技能人才一般指的是,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第一方阵,是创新尖兵队伍,更需要在关键时期为国家强大和民族复兴带头发挥好作用。
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评审因素。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不属于投标人的规模条件,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将投入本项目的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评分项,此条评分项的设定意在将供应商的技术生产创新能力及按时完成项目的履约能力考虑在内,确保采购项目高质量和高效完成。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禁止将投标人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但投入本项目的高技能人才数量,不属于企业规模,有别于投标单位的从业人员或生产人员数量,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入本项目的高技能人才数量是为保证采购需求高质量完工而配置的人员数量。因此,本项目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是对一个具体项目而言的,有别于87号令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五条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其中明确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这说明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重大工程项目重要的评审因素,本案例设定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评分项目满分8分的分值是合适的。
“六大规模条件”不能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评分项的设置往往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较为头痛的部分,很多一线采购人员把握得不是很准确,容易导致采购工作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了解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六大规模条件”,即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具体含义如下: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其显示的是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一般可以认为,某一会计主体的总资产金额等于其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金额,我国资产负债核算中的“资产”指经济资产。所谓经济资产,是指资产的所有权已经界定,其所有者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对它们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处置,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资产。
营业收入是从事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指在一定时期内,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从业人员的概念很广泛,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业人员是社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但在政府采购领域,投标主体普遍是生产经营类单位,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公司的所有人员,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从业人员和投入项目的生产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业人员属于企业规模范畴,而投入项目的生产人员是为完成某一个具体项目需要配置的人员数量,不属于企业规模的范畴。
利润是指收入扣除成本价格和税金的余额,本质是企业盈利的表现形式、企业家的经营成果、全体职工的劳动成绩、企业经营效果的综合反映、最终成果的具体体现。盈利状况和利润息息相关,是一个概念范畴,企业是否有利润、企业利润的高低,是否亏损都属于盈利状况。
纳税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金数额。
如果用上述“六大规模条件”的大小、高低,来衡量供应商的竞争力大小、服务质量的高低,就会存在歧视新成立的企业、中小微企业现象,甚至将许多中小微企业拒之门外。上述“六大规模条件”相对来说还算可以把握,更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隐含上述“六大规模条件”的一些评分因素,诸如一些单位荣誉证书(守合同单位、重信用单位、信用评级等等)。这些荣誉证书的评选条件涉及参评企业的“六大规模条件”,这些参选规定暗含了对供应商“六大规模条件”的要求,有违87号令第十七条和46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所以设置这些荣誉证书需要谨慎。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企业可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带徒津贴等,支持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领题”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兼任职业学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注重青年高技能人才选用。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其他实体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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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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