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进一步加强政采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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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进一步加强政采预算管理
本报讯 湖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通知》强调,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对其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需求特点和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设置采购项目,若计划将多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打包实施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使用未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专项、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支出指标下达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据实增列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各预算单位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不编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方面,《通知》要求,提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做好预算周期和项目周期的衔接,提高政府采购集中度。其中提出,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又急需提前启动的采购项目,在已完善相应审批程序,并确定已纳入年度预算的前提下,可提前开展采购。采购人应当提供资金来源佐证材料,在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备案,并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前调整为相对应的政府采购指标。主管预算单位依法对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依法保证采购项目法定结果的执行。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当充分考虑预算执行周期和采购项目执行周期的衔接。如项目因政策性因素发生变化的,采购人应当在本年度部门预算中进行调整。上一年度已启动当年项目采购活动,因当年未支付资金或未支付完毕导致项目资金被收回统筹使用的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使用本年度同类项目预算资金、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等方式落实资金来源。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通用类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需求管理,对于有共性需求的货物和服务,所属单位可自愿组成联合采购小组,统一委托主管预算单位或直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集中带量采购。
(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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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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