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推动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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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动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PPP模式的适用范围、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开展、存量资产转让等作出规定。
在PPP项目前期论证方面, 《通知》明确,要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压实项目库管理责任,健全项目入库联评联审机制。其中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科学把握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对于属于公共服务领域、需求长期稳定、回报机制清晰、收益水平合理、具有运营内容的项目,可采用PPP模式实施,优先实施具有强运营属性、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压实辖内市县财政部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责任,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严守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以下简称10%红线)。合理分担跨地区、跨层级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严禁通过“借用”未受益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等方式,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审慎合理预测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规模和增长率,严禁脱离项目实际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调整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
为推动项目规范运作,《通知》要求,保障社会资本充分竞争,规范存量资产转让项目运作,完善项目绩效管理,强化项目履约管理。其中提出,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资参与PPP项目,不得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资质的穿透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关联交易,防止政企权责不清和地方保护主义。拟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应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程序,合理确定转让价格。TOT项目不得由本级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搞“自我循环”,不得通过将无经营性收益的公益性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分年安排财政资金支付资产转让成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加强项目合同审核,加强项目执行信息复核,规范项目预算管理,严防隐性债务风险。推动项目信息公开,强化财政承受能力动态监测,强化信息公开监督管理,保障项目阳光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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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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