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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进一步加强政采合同管理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2-11-14 21:04: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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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进一步加强政采合同管理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发文,要求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和备案等管理,依法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及时做好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持续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和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可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应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侯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采购人应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不损害正当权益、不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为开展融资业务提供必要的配合。对于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营造有利环境。

针对合同公告及备案,《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格式发布合同公告。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完成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合同备案工作。此外,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7个工作日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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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96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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