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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迎来新变化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2-07-25 10:43: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迎来新变化

财政部公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拟对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方式与程序、采购合同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新调整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创新采购这一新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政策、采购合同管理等多个方面再次迎来重大调整。

据财政部介绍,此次修订坚决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重点完善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健全了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了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强化了采购人主体地位,简化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完善了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在立法宗旨和目的中增加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和定义也做了调整。其中提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本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征求意见稿》还对政府采购政策重新做了梳理与完善,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了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丰富了各项政策目标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在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创新采购这一新的采购方式。其中明确,创新采购是根据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有关要求,对市场已有产品不能满足部门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邀请供应商研发、生产创新产品并共担风险的采购方式。创新采购按照研发过程分阶段进行,分为订购和首购两阶段。

针对政府采购合同,《征求意见稿》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规定了固定价格、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完善了合同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履约验收等条款,增加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其中还提出,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没有合同总价的,不得超过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的10%。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履约担保的相关权利。合同履行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2020年12月,财政部曾公布过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财政部根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这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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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66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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