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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砝码校准法制“天平”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2-06-23 18:18: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优化营商环境实例展播

用制度砝码校准法制“天平”

■ 本报记者 程红琳

质疑、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救济渠道。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要有据有实,而不是无中生有、恶意构陷影响公正裁决。公正裁决这条政府采购救济底线一旦被僭越,营商环境也必受其乱。供应商提起质疑和投诉,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这既是维护公平公正高效的政府采购秩序的内在规范要求,更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采购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制度选择。

唯有激浊扬清,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方能切实提高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推动政府采购市场良性发展。近年来,质疑、投诉乱象时而反弹回潮,财政部主动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发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供应商了解如何正当行使权力,同时,也使其明白恶意质疑、投诉的代价。

维权不能丢诚信 供应商要记牢

细读近年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难发现,不少供应商的投诉事项都因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其中,部分供应商因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不成反被罚。

例如,在某单位云平台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落标的T公司认为其报价低于中标供应商,且评审专家严重低估其在该项目相关行业中的巨大优势,于是先后向代理机构及财政部提出质疑、投诉并提供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部分内容作为证据。

财政部收到投诉后,注意到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因为,除开标和中标时公开的内容外,中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并未对外公开。于是,财政部在第一时间对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性进行调查,并请T公司就证据材料来源问题进行说明。经调查取证,T公司投诉使用的证明材料系偷拍中标公司的投标文件所得。财政部遂依法驳回T公司投诉,对T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T公司投诉结果令人唏嘘。事实上,记者了解到,投诉人不需承担完备的举证责任,对于无法自行取证的,可提交相关的证据线索,由财政部门调查取证。

就上述案例,记者采访了多位政府采购供应商代表。对案例中财政部查处T公司,受访供应商代表拍手称快。

“实践中,不乏供应商滥用质疑和投诉这些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救济权力。比如,在一些采购项目中,有些人见前门不好走、‘后门’又走不通,就心生怨气,通过捕风捉影、东拼西凑些材料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有些供应商为了一己私利,或是为了泄愤,就随意编造材料质疑、投诉,这样既增加了监管部门的调查成本,占用行政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给自身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一位供应商代表直言。

   打造公正裁决的法治采购环境

本想给对手“挖坑”,却把自己搭了进去。近年来,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权意识增强,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让人唏嘘又好笑的质疑、投诉案例。

“投诉处理既是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定救济机制,也是财政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法定监督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告诉记者,供应商质疑、提起投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伪造、捏造、歪曲事实和证据,也不得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虚假、恶意投诉不仅无助于政府采购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更会无端提升行政监管成本,虚耗财政部门有限的政府采购监管资源。

“在实践中,我们遇到较多的情况是,采购人对结果不满意,主动将材料给供应商,让供应商出面质疑投诉。这种现象无疑是有害的,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秦志龙告诉记者,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一旦被破坏,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没有供应商参与,没有竞争,何谈政府采购。”

针对实务中时常发生供应商滥用质疑和投诉权力的现象,以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获取的材料提起投诉等情况,不少采购一线的工作人员有着和秦志龙相同的感受,在他们看来,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始终;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加者,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监督者,其在质疑和投诉的过程中也要诚实信用。

公平正义的天平,需要制度的砝码去维护。无疑,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建设仍存在一些亟须补齐的短板,但诚信建设,也绝非一日之功,不能一蹴而就。截至记者发稿时,中国政府采购网已发布超1500个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财政部国库司正以“钉钉子”的精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通过一个个案例,引导供应商了解正确救济的程序和方式。

成协中告诉记者,财政部门此前也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进一步强调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应当依法进行,对于引导供应商依照法定途径和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打造公正裁决的法治环境,具有显著的制度推进意义。图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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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5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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