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严格单一来源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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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强化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审批、执行、监管等要求
内蒙古严格单一来源采购管理
本报讯 记者昝妍报道 内蒙古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从适用情形、论证要求、审批流程、采购过程、监督管理五方面严格单一来源采购管理,以营造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
《通知》明确了单一来源采购的三种适用情形,分别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通知》提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采购人应对采购标的市场竞争、供需环境、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形成是否具有唯一性的市场调查结论。此外,采购人可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采购需求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和明确,详细说明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支出,并结合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进行价格测算,确保达成合理的成交价格和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方面,《通知》要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预算级次报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审批。旗县级预算单位,应报盟市财政部门审批。
在严格规范采购过程方面,《通知》给出了详细“步骤图”。第一步,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二步,采购人、代理机构应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废标。第三步,在采购协商谈判结束后,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编写协商谈判记录,并由参加协商谈判的全体人员签字。对协商谈判结果有异议的谈判人员,应在协商谈判记录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认可协商谈判结果。第四步,采购人应当在自行完成单一来源协商谈判或者收到代理机构提交的协商谈判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商谈判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五步,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同时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第六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七步,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八步,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此外,内蒙古财政厅还明确了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监管手段和内容。《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大数据分析信息,进行大数据监管和监督预警。加强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监管,并随机抽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对采购人扩大法律法规适用情形、内控制度不完善、未规范执行采购程序、论证证据不充分、审查意见不明确等违法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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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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