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确政采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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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确政采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新要求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发文明确了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幅度、采购资金支付等方面的新要求,并强调,将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平稳有序发展。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开展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要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采购资金,切实加快采购资金的支付进度。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报告等理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采购资金。鼓励采购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向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预先支付一部分合同款项,预付款比例可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通知》还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开展专项培训辅导,督促采购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其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级财政部门要持续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采购人未按照《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办法》规定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以及供应商提供不实的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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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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