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细化政府采购评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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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设置 有章可循
滨州细化政府采购评分管理
本报讯 记者张炎报道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财政局发布通知,细化政府采购评分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提升全市政府采购综合评分应用水平。
这份《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分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有了这份《通知》,以后滨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分工作将更加有章可循,因主观因素影响评分结果的事情会越来越少。”滨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较于之前的评分方法,《通知》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对评审因素的细化要求。这部分内容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四个部分。
《通知》规定,价格因素设置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价格分值必须为客观分值。对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不设置价格因素或者价格分值为0。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评审)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竞争性磋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且不设置价格因素。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价格分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商务因素针对客观商务条件设置客观分值,但投标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商务评审因素。商务因素可以针对业绩、荣誉、资信等方面设置评审分值。
技术因素针对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设置评分标准和评审分值。未在采购需求技术要求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等不得设置评分标准和对应分值。技术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要求,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并对应相应的客观、适当分值。评分标准的描述应当清晰、明确,不得设置优、良、中、差或者其他变相描述。
服务因素针对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要求及后续服务要求等设置评分标准和客观评审分值。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在《通知》发布之前,评分设置没有那么细化,采购活动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评审环节给予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分值高,直接影响评审结果。这在家具和物业采购项目中表现得比较突出。二是针对政府采购评分设置的投诉事项也时常出现。评分设置是决定采购结果的核心依据,评分设置是否客观合理、是否存在指向性及歧视性,都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关注的重点。
目前,《通知》出台已有一个多月。谈及成效,这位负责人表示:“经过近一个月的磨合,抽查近期采购项目,大部分采购项目已经按照文件要求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针对评分设置的投诉举报事项明显减少。下一步滨州市还将针对《通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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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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