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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力促政采营商环境“优无止境”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2-04-14 19:59:2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扬州力促政采营商环境“优无止境”

该市创建“承、告、访、检”工作机制,解决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难点”“痛点”和“堵点”

本报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扬州市政务办和扬州市财政局深入分析研判当前全市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推陈出新建立起全市政府采购“承、告、访、检”工作机制。

今年初,扬州市政务办联合市财政局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实施信用承诺、重要事项告知和定期回访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通知》还提出,定期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的检查工作,积极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无止境”。

据了解,“承、告、访、检”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从今年开始,扬州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主体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组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分别签订《采购人信用承诺书》和《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以及违约责任做出承诺。评审结束后,各方交易主体可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针对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一般失信行为评价,涉及严重失信的行为,一经查实,扬州市政务办与市财政局将联合信用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建立项目评审后重要事项告知制度。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发放《告知函》,告知其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的相关事项和时间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告知函》的发放工作,采购人评审代表配合在《告知函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在告知中标(成交)结果或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时,提醒供应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在项目满足款项支付条件后按合同约定金额开具发票,在项目满足验收条件后及时向采购人发出验收申请,供应商若发现采购人拒绝执行相关规定的,要及时告知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定期回访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按月提醒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按规定时间进行公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履约验收等。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回访记录、资料备案及台账。采购人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回访工作,如实说明项目进展情况,提供真实、清晰、完整的发票、支付凭证和履约验收报告等资料。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采购人或供应商存在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情形或拒绝配合回访工作的,应及时报给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建立定期检查和重点督查制度。扬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市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制定全市政府采购落实营商环境政策要求的检查机制,成立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工作小组,根据采购人报送的自查表和代理机构的项目回访记录,按季定期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查,重点围绕预付款设置、价格扣除、合同签订及公告时间、支付资金、履约验收等情况进行清单式梳理。对采购人存在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拒不纠正或拒绝配合代理机构回访的,扬州市财政局、市政务办将联合纪检部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朱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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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39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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