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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采营商环境改革再出重拳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2-04-07 19:41: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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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采营商环境改革再出重拳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持续深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深化“互联网+政府采购”、提升采购便利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4个方面持续深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改革。

根据《通知》,深化“互联网+政府采购”,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是本次改革的重点,除了要持续优化全市统一的“1+1+2”政府采购一体化信息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发布、交易、监督管理“一网通办”之外,还要探索京津冀采购协同发展的系统互联模式。《通知》要求,积极探索政府采购一体化信息平台与市场监管、税务、社保、信用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供应商财务经营状况、依法纳税和社保资金记录、信用状况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支撑监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在线查询使用。探索区域协同和联合采购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规模优势和议价效能,逐步推动京津冀政府采购市场协同发展。

在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方面,《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供应商作出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不受行政级次、地区和部门隶属关系所限,自主择优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承担集中采购职能的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历史履约情况等因素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

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通知》明确,清除各种隐性门槛和壁垒,推广使用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规范资格条件要求等重要条款的设置,杜绝采购文件的歧视性和倾向性问题,持续提高采购文件规范化水平。

对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通知》提出,依托政府采购一体化信息平台,针对典型及多发差别化隐形门槛及壁垒问题相关敏感词,提供预警及风险提示功能,开展“智能预警”和“智慧监管”,及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提示风险信息,促进采购活动规范管理。同时,依据国家或北京市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办法,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后,允许破产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改变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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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3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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