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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法律适用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2-03-31 18:48: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法律适用

■王建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既包括财政性资金又包括非财政性资金,这些单位的采购项目既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财政性资金的,还有使用混合资金的。资金来源不同的采购项目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不同情形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分析。

例如,某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政府支持的开办资金;通过申报国家、省、市等课题的资金;国家、省、市下达的任务资金;各类奖、补资金。第二种是非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市场交易中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该单位,哪些项目必须政府采购?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中,哪些项目不是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

回答以上问题,就要厘清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概念的内涵。

何为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即采购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二,资金条件,即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第三,对象条件,即被采购的应属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或者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第四,形式要件,即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若前述四个条件中,相关项目任意一条不能满足就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规制。

何为财政性资金?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执行中应首先判断采购项目是否能够按资金来源不同进行分割。对于能够分割的,也就是说采购项目可以分成不同的独立的子项目的,则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而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部分,则可以不适用;对于不能分割的,无论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的比例如何,只要使用了财政性资金,则整个采购项目都必须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由此可以得出,上述行政事业单位若存在以下种情形时,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第一,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第二,虽然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但采购项目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数额不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第三,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

何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那行政事业单位来自财政性资金中支出的采购项目哪些不是必须政府集中采购的?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依照上述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是必须实施集中采购的:第一,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第二,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中来自财政性资金中支出的采购项目,若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不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但值得注意的是,两种特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虽不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但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采购。

(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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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36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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