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三样”霸榜政采“黑名单”
“老三样”霸榜政采“黑名单”
2021年共有567条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被载入政采“黑名单”,其中,因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和拒签合同“入黑”的占比近95%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2021年“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做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去年被纳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共567条,同比增加33%。其中,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和拒签合同仍是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的主要行为,占比近95%。
纵观近几年的数据可见,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数量整体呈走高趋势。据统计,2017年至2021年的“入黑”记录分别为277条、344条、473条、425条、567条。其中,提供虚假材料占比分别约为55%、55%、50%、55%、44%;串通投标占比分别约为30%、27%、34%、30%、35%;拒签合同占比分别约为7%、14%、10%、11%、16%。有观点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财政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强,削弱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影响,让政府采购市场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将这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置于“显微镜”下,记者发现,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罚的“入黑”主体通常提供了以下几种类型的虚假材料:虚假的社会保险证明、虚假业绩、造假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虚假学历、无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虚假审计报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做了明确规定,这一新规很快在“黑名单”中有所体现。去年有3家企业因提供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而“入黑”,这3家企业都是因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述“制造商”与响应项目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不一致,而被当地财政局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记者还了解到,在实践中,除上述情况外,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信息与其承诺的企业性质不一致而被质疑、投诉为虚假承诺的情况也屡屡发生。
有人不禁疑问:为何提供虚假材料的失信行为“久治不愈”,违法数量常年“居高不下”?对此,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表示,部分供应商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评审时审查原件的可能性不大,甚至还能以伪造原件来以假乱真、蒙混过关。另外,还有一些供应商法律意识淡薄,错误地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故意提供,或以“其他供应商提供的”“企业员工伪造”等理由,就能逃避追究法律责任。也有部分公司缺乏必要的内控措施,放任甚至纵容少数员工违法违规制作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如被追究,则推诿于员工所为。因此,建议供应商增强法律意识,严肃对待政府采购工作;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程序、合同洽谈签订等方面要更加严谨,不给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人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在串通投标情形方面,记者注意到,往往会涉及多家企业,既有几家企业事先约定串通中标,也有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多家企业共同参与同一项目进行串标,还有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业界经常有人反映,在实践中难以判定串通投标行为。为此,记者根据2021年“黑名单”总结了几种常见的串通投标行为。例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几家企业,法人身份证一致;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委托相同的人办理磋商事宜;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标书等。
此外,针对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失信行为,记者发现,不少中标供应商以“投标产品停产”“产品制作成本临时上涨”“符合参数的品牌型号无货,再次生产时间不确定”等为由,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递交弃标函,放弃项目中标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有业内人士表示,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供应商以产品无货、无法按时履约等为由放弃中标资格,而实际原因可能是资金周转困难、项目利润低、承接了更好的项目等。这种并非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而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造成政府采购程序空转、政府采购资源成本浪费等问题。除了供应商自身原因外,“各地对于‘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实际上并不清晰,存在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财政局汪泳说。
除了上述霸榜的“老三样”外,去年还有一些政府采购当事人因为其他原因而被“拉黑”上榜。例如,供应商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评审过程中联系评审专家、不按投标承诺违规加价收取维修费用、恶意投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情况。
此外,还出现了个别“错上加错”导致双重失信的当事人,有6家“入黑”主体被查出不仅提供虚假材料,还串通投标;还有2家“入黑”主体既提供虚假材料,又没有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记者手记】
政采信用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民无信而不立,在政府采购市场中尤其如此。
在针对去年政采“黑名单”的相关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反映,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在信用管理机制建设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各地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标准不统一,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异;执法水平虽然提升,但明显中央高于地方、省级高于市县级,经济发达地区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对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调查取证流程繁琐,执法成本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不少业内人士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制度体系,发挥联合惩戒作用。在刚刚落下帷幕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信用”相关的议案,可以作为参考。例如,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呼吁,以特别法的形式建立信用制度,确立社会信用管理的密切关联原则、行为与后果对等原则,依法规范信用惩戒事项,明确信用监管措施,开展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等。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可以考虑通过事业单位或专业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稳定、专业化的执法队伍。还可以考虑从立法层面打破财政部门层级限制,如,县、市级的案件可以由省级财政部门执法。”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表示。
(张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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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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