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将政府采购法修订纳入立法规程
适时将政府采购法修订纳入立法规程
——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
■ 本报记者 张明柳
提起自己和政府采购的渊源,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说:“那要追溯到2008年了。当时我是吉林省人大代表,提交了将法律服务列为集中采购目录的建议,被采纳了。”
今年全国两会,迟日大带来了一份关于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的提案,续写他和政府采购的故事。
呼吁加快修法进程
迟日大告诉记者,在提笔写提案前,他查阅了财政部的相关统计数据。2020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6970.6亿元,较2019年增加3903.6亿元,增长11.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2%和3.6%。“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品类众多,对市场主体革新技术、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树立品牌、开拓市场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他说。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出台的,于2014年进行了部分调整。迟日大认为,二十年来,通过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我国政府采购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政府采购的乘数效应和带动效应进一步凸显,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和获得感不断提升。“但也应当看到,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和客观环境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面对后疫情时代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有必要适时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迟日大说。
事实上,财政部于2020年12月4日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六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中,尚未出现修订政府采购法的身影。
在迟日大看来,政府采购法作为一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市场主体有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法律,在其修订过程中遵循审慎原则是非常必要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积极建言献策,从中不难看出,社会各界对于政府采购法的修改完善具有较高期待。“我建议加快政府采购法修订进程,适时将其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迟日大说。
修法要与时代同呼吸
作为律师,迟日大为政府、企业等不同主体提供过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多年的浸润,让他对政府采购也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除了呼吁加快政府采购法修订进程外,迟日大认为,修订政府采购法时应与时代同呼吸,同脉搏。
“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就是确立了绿色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因此,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采购合同的法律规范是民法典‘合同编’的特别法,必然受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调整。”
“除了绿色采购外,还应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推动中小企业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挖掘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岗位、产品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潜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迟日大说。
事实上,针对绿色采购和支持中小企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着墨的篇幅和力度都有所增加。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表述集中在第一章总则里的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到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策功能的表述已经“升级”,单独列为第三章,且包含6条细则,其中第二十八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中包含了绿色采购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内容。
完善细则方能落地生根
“上位法明确原则,还需完善的配套实施细则加以保障。”迟日大建议,修法后,还要辅以完善的配套实施细则来细化绿色采购原则,创设具体的绿色采购制度。
他举例说,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应增加对可降解生物基材料产品的采购力度,以减少对石化资源的消耗;贯彻实质性绿色理念,在服务采购过程中合理设置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实现服务成果、服务报酬、服务成本相适应,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实现采购程序绿色化,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提高电子采购、网上采购比率,实现信息多跑路、采购双方少跑腿等等。
“政府采购在支持中小企业方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迟日大告诉记者。2020年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原则下初步建立了具体的配套制度。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与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相比,当前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中小企业扶持的相关配套政策仍然存在数量较少、法律位阶较低、规定相对粗浅等问题。“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还有很广阔的空间,可以大展拳脚。”迟日大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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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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