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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再次向世界传递中国加强开放与共享的信号

栏目: 2022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22-03-08 00:32:1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全国两会再次向世界传递中国加强开放与共享的信号

■ 本报记者 昝妍

“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李克强总理此番话毕,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再次响起热烈的掌声。在区域间冲突不断升级,经贸矛盾愈发复杂的今天,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仍然坚定不移地提出,我国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这些主张得到了现场代表委员及中外记者的广泛赞赏:“中国两会再次明确地向世界传达了开放发展、共享中国市场的意愿。这些理念超越了一己之私,一国之利,弥合着对抗、冲突造成的鸿沟,尽显大国风范。”

扩大开放、合作共赢,是近年来我国多领域各行业的命题实践,公共采购市场也不例外。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通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搭建国际交流平台、加入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与多国在合作中实现繁荣发展、合作共赢。

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从顶层设计上为我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保驾护航。通过外商投资法,我国承诺更好地保护外国投资者的专利技术,保障外国投资者的产品和服务被平等对待,使外国投资者能平等参与行业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2021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该文件从三个方面保障内外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被平等对待:一是强调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级预算单位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二是提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级预算单位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三是规定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内外资企业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得在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随着我国不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外国企业参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更加便利,多年来,不少国际企业都分享到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提供的“大蛋糕”。

搭建公共采购市场国际交流平台

世界上首个以进口为主题的大型国家级展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已连续四年成功举办。进博会不仅为各国公共采购买卖双方搭建了便利的交易平台,还为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搭建了关于公共采购的交流平台。

一张张合作共赢的订单在这里频频落地,一项项立足未来的战略合作在这里纷纷达成。仅首届进博会就吸引了200多家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境内外采购商超过40万人,意向成交额达578.3亿美元。

此外,作为进博会的重要配套活动之一—中国国际公共采购论坛汇聚了多边开发银行、联合国驻华系统、外国政府驻华使馆的高级官员、我国中央部门以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优秀供应商等多方代表,共同探讨政府采购规则与最佳实践。

多项自由贸易协定尽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态度

2019年10月,我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清单。此次出价首次列入军事部门,增加了7个省,出价范围涵盖了除自治区外的26个省和直辖市,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和36所地方高校。同时,增列了服务项目,调整了例外情形。这份出价是我国加快加入GPA谈判进程的重大举措,充分展现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形象,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

2020年,财政部经由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WTO提交了《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2020年更新版主要是根据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对问题清单所作的调整,以及10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文件变化和政府采购改革进展等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和补充。参加方将据此了解我国政府采购的最新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审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规则的异同,对我国提出法律制度调整的要求。由此,我国加入GPA谈判也进入出价谈判与法律调整谈判同步推进的新局面。

2021年9月,我国正式宣布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CPTPP共计30章节,其中专设第15章对政府采购范围、原则、采购方式及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突出证明了各缔约国对于区域经济合作理念的一致性。“CPTPP是一个开放程度高、涵盖领域广、参与国家多、地域范围大的区域性自贸协定,其多方面代表了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的方向。”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PPP治理研究院院长曹富国介绍,CPTPP中关于政府采购的内容以GPA为蓝本,但又有比GPA更高水平的要求。申请加入CPTPP,表明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致力于更高程度、更高质量的开放。

2021年11月,我国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DEPA包括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等16个模块。其中第8个模块新兴趋势和技术中涉及政府采购内容,即缔约方之间应认识到数字经济对政府采购的影响以及对公开、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缔约方之间通过合作形式来了解,如何通过数字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国际间承诺。“数字经济代表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数字贸易在全球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DEPA体现了一些国家发展数字经济的强烈意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表示,我国若加入DEPA,可以同其他国家一起协作,共同为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形成出力。同时,加入DEPA还会促进我国政府采购的数字化转型,用数字技术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2022年1月1日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签署的首个具有政府采购承诺责任义务的区域性贸易协定。RCEP政府采购章节涉及透明度义务、合作条款等。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刘慧认为,RCEP的生效表明我国将政府采购视作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平台,通过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化进程和国际相互合作,共享更多的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共享更大的合作发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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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29期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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