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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如何开拓“双重标准”之嫌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02-21 10:55:2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强生生产的婴儿洗发水2009年曾被揭发含致癌物,该公司表示会逐步停用,但是最新调查发现,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内地及香港出售的强生婴儿洗发水仍含有致癌物质。强生对此回应称所售产品都已获当地监管机构批准,各种成分都是安全的。(11月3日《京华时报》)在强生发表声明的同时,媒体也指出,强生在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以及日本、英国、南非等国家出售的同类产品,则不再含有这些有毒物质。 新华社发 王俊平 作

新华网北京11月7日电(记者黄冠)强生婴儿洗发水被爆含有致癌物质后,其亚太区有关负责人一方面否认涉及“双重标准”,另一方面却声称产品配方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而不同,与当地消费者偏好、法规要求以及使用条件等因素相关。如此完全站在企业利益角度的回应,显然无法得到消费者认同。

强生婴儿洗发水被查出含有致癌物质已不是第一次,早在2009年就有曝光。事实上,近年来强生在禁止添加可致癌的二恶烷以及能释放甲醛的季铵盐-15的国家已经修改了配方,只是在中国等无明确禁令的国家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仍在使用含有上述物质的原配方。跨国企业视各国监管情况不同,投放不同配方的产品,如何开脱“双重标准”之嫌?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确允许婴儿洗发水含有一定浓度的甲醛,而且对二恶烷含量没有强制性规定。但若做一次市场问卷调查,显然很难找到能接受含有致癌物质产品的消费者。强生产品再陷“致癌门”事件后,许多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父母纷纷表达气愤和对强生产品的不信任,一些网民表示不会再购买和使用强生婴幼儿产品。如此说来,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必须讲道德自律。

法律法规作为社会公器,往往是在社会问题演进到一定程度之后产生的,具有滞后性特点。同时,法律法规的约束也是底线约束。负责任的企业,应当流淌着“道德血液”。现代社会,人们对企业道德的期望越来越高。近年来,许多知名的跨国企业不断地进行“道德革命”,推出了“绿色伙伴计划”“环保奖”等等,均受到舆论好评。以种种理由为自己产品存在的问题开脱,不仅难逃道义谴责,而且会影响生存和发展。

通观近年来几起有关跨国企业对我国市场实行“双重标准”事件,都能追溯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滞后与陈旧上。比如,我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21年,明显不适应当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新要求。强生产品再陷“致癌门”事件再次警示我们,市场监管应当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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