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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2-02-21 20:54:0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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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

本报讯 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确定程序、执行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四种适用情形,包括: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公开招标等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通知》规定,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要兼顾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和政府职能转变,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统筹确定是否面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采购。

对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通知》要求,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为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适用情形。

对于添购相关的情形,《通知》强调,添购标的可以与原采购项目不同,但需符合与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配套性。

此外,《通知》还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执行过程细化为组织协商、确定成交、发布公告、签订合同、合同公告、履约验收等环节,并明确了具体执行要求。其中提出,采购人在自行完成单一来源协商或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协商情况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及时支付款项。

 (琼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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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2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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