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范政采电子卖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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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政采电子卖场管理
本报讯 记者牛向洁报道 记者近日从陕西省财政厅获悉,《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从此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管理以及相关采购行为都有了统一的规范。
《管理办法》涵盖采购人管理、供应商和商品管理、交易规则和采购流程、履约验收、监督管理等内容。其中规定,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电子卖场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采购。采购人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根据《管理办法》,电子卖场供应商由制造商、代理商、电商以及定点采购供应商等组成。供应商原则上由省级或市(区)级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公开征集承诺入围方式产生,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签订入围协议。市(区)级电子卖场分站直接共享省级电子卖场入围结果。市(区)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共享其他分站结果,确定本级定点采购供应商。入围省级电子卖场的电商可通过自主设定服务区域的方式入围市(区)级电子卖场,无需再次备案。县市(区)开设电子卖场分站的,原则上应共享市(区)级电子卖场结果。
针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卖场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生产厂商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不得明显高于该商品社会公允价格,不得高于其自有平台同期销售价格承诺折扣率;商品价格变动或商品主要参数、服务承诺、供应商相关资质降低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商品安装调试或在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其他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事前公开有偿收费标准,否则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之外实施的促销活动或优惠政策,应当同步在电子卖场实施。
在交易规则上,《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卖场有网上直购、议价、竞价和询价四种交易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可选择任意一种采购方式,定点采购服务项目可采用直购和议价方式。询价是指采购人采购主要标的物在电子卖场,配件不在电子卖场的,由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发布需求公告,明确参数要求,在电子卖场内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愿参与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采用询价方式的,从询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满足条件的响应供应商不少于3家且主要标的物品牌不少于3个。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必须选择询价方式采购。
对于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起结算,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采购人在电子卖场的采购活动存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结算资金等七种情形时,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约谈;电子卖场供应商存在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等十九种情形时,由财政部门进行约谈,并督导供应商限期改正。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社会公众可对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在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或举报,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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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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