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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防范串通投标“关口”前移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2-01-17 19:30:4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河南:防范串通投标“关口”前移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提出,对供应商的串通投标行为要坚持预防为主,由“人盯”转向“技防”,同时加大社会监督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 通讯员李庆伟报道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发布,对围标串标行为提前“说不”。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识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对串通投标法律认定难等原因,一些供应商为谋取中标铤而走险,串通投标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按照以“防”为先、大数据思维和动员社会监督的原则,河南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通知》。

据介绍,由于实践中串通投标认定比较困难,有些疑似串通投标的现象因为缺乏调查手段或者法律依据不充分而无法查实认定,因此,《通知》提出要坚持预防为主,重点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做好防范措施。同时,《通知》强调,本着防范串通投标由“人盯”向“技防”转变的思路,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的分析,加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预警和防范。此外,由于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串通投标的监督手段和力量有限,《通知》还提出了通过扩大信息披露范围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基于此,《通知》对防范供应商串通投标的主要任务及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明确。

在采购文件编制环节,《通知》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防范。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外,《通知》还列举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实践中又涉嫌串标的7种情形,并通过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无效的方式,防患于未然。

为发挥大数据的分析预警功能,《通知》明确,要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的全流程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完善政府采购交易环节的电子化运行机制,建立电子交易大数据分析预警机制,通过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频次、中标(成交)几率、报价情况、履约情况等历史数据,对供应商诚信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相对固定群体多次同时投标、轮流中标、屡投不中、多次弃标等异常现象及时预警,重点跟踪。同时,要加强对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对比分析,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围标串标的预警与防范,为项目评审和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撑。

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通知》要求扩大政府采购信息披露范围,除法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中标成交标的信息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和地址、评审结果排序等信息一并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通知》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在强化联合惩戒方面,《通知》提出了推动与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处理处罚信息的共享和互认,对人民法院涉及政府采购案件裁判文书中认定有串通投标,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可依据法院判决追加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供应商串通投标处理处罚信息,依法纳入供应商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河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为加强对供应商的普法宣传工作,《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促进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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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1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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