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监管工作考核有分有据
本报讯 记者王珅报道 是否形成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内部监控机制、是否按时报送信息统计报表、是否制定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的相关制度……今后,这些工作将成为湖南省对各市(州)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考核的重点。
湖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的《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对省内各市(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模与效益、信息统计、宣传和调研以及工作特色和亮点等6个方面。其中,前5个方面按百分制标准进行计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点则为综合加分因素,合并计入综合考核评分。
据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的印发旨在加强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该省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因而,在充分调研省内各市(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实际后,制定了该《办法》。
具体而言,《办法》不仅对考核事项的评分作了明确,而且对考核的6方面依据进行了细化。在评分的比例上,基础工作占20分、规范管理45分、规模与效益占20分、信息及统计占5分、宣传和调研占10分。此外,工作是否有特色和亮点成为考核的加分因素,也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考核评比中拔得头筹的砝码。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将特色和亮点设为考核的加分因素,一方面,有利于对工作有特色和亮点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作出肯定;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励(市)州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此外,在考核依据的设立上,政府采购监管的基础工作涉及机构和队伍建设、专家库建设、电子政务与完成工作任务的时效和质量等6个方面;规模与效益则涵盖是否完成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年度规模目标任务、规模增长率是否达到当年市州政府采购平均规模增长率等5方面内容。在信息统计、宣传和调研的考核上,《办法》明确,需考核年度信息统计报表是否分析透彻、是否组织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或考试等。在比分最重的规范管理这一依据中,制度规范、预算管理、程序监管、信息发布、执法检查、政府采购投诉和复议、监督考核和政策功能等8个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被列为重点。而在工作特色和亮点这一加分依据中,若监管机构的制度设计在全国或全省处于领先地位、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评为先进单位,就能获得相应加分,但所有加分项累计不超过10分。
据悉,该省将采用自查自评与综合考评、日常考察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于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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