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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采购人失信既会“留痕”又影响“预算”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1-12-30 22:55: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信用管理

编者按: 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各地都在积极行动,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有效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本版特刊发一组报道,以飨读者。

合肥:采购人失信既会“留痕”又影响“预算”

本报讯 见习记者张舒慧报道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合肥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信用记录的运用、采购人失信行为的具体形式、信用评价的结果与修复,从而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采购人一旦失信便会“留痕”还影响“预算”。

针对信用记录的运用,《暂行办法》一方面提出采购人有失信行为的,将推送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信用合肥”等网站予以公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作出认定之日起半年;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作出认定之日起3个月。另一方面,对采购人存在失信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财政局作为部门预算综合考评依据之一。对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涉嫌违纪的,依法追究违纪者责任。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将采购人信用记录纳入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和政府采购工作考核,同时加大失信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并将其列入监督重点检查范围。

根据失信程度,《暂行办法》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两个等级。严重失信行为共有24种,包括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经专家论证及监管审核采购进口产品;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等。一般失信行为共有6种,比如,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未按政府采购文件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项目验收情况等。

在信用评价的结果与修复方面,《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认定。采购人对一般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记者发现,《暂行办法》还专门提出了信用修复条款。失信行为在记录公示期内,采购人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报送整改材料、提请修复信用的,经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核实,可以从网站撤下公示信息。拟修复信用的,一般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月,且修复前该采购人在记录公示期内不得有其他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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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13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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