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三管齐下”升级徽采商城管理
合肥:“三管齐下”升级徽采商城管理
本报讯 见习记者张舒慧报道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合肥市徽采商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供应商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评价监督等方面对原有管理制度进行升级。
对比此前实行的《合肥市徽采商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记者发现,《办法》增加了商品管理内容,对供应商、上架商品的条件和要求更加细化。以供应商的条件和要求为例,《暂行办法》仅对供应商应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而《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入库供应商产生方式等内容。其中,增加了供应商交易资格自动终止的5种情形,包括供应商有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受到“政府采购市场禁入”行政处罚,且在执行有效期;发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盗版商品等。在上架商品的条件和要求方面,《暂行办法》仅规定,货物类供货商品的型号应跟市场销售的商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等,《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为5项要求,包括商品应为可查询的市场通用商品,且为该品牌原厂生产商品;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他电商平台公开的价格,并提供商家商品与电商价格链接;商品的品牌、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数量、价格及图片、样品等内容应真实完整;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停产、缺货,应同步调整、更新和下架等。
此次管理制度升级的另一个亮点是完善了合同履约管理等内容,对合同款项支付和商品退换货内容进行了补充。在合同款项支付方面,《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按照徽采商城采购订单(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和付款即可,《办法》则要求采购人在验收通过后或者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发票后按照合同约定于5个工作日内发起支付。在商品退换货方面,《暂行办法》仅规定,若现场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在系统中发起退换货流程。但《办法》指出采购人换货或退货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不具备货物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货物出现名称不符、物品缺失的;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货物标准要求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货物经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在保修期内,因供应商原因货物经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货物质量、运输过程中因保护不善造成货物受损、质保期临近等原因影响货物使用的。
此外,对徽采商城的监督管理等事项也有较大变化。在交易评价方面,《暂行办法》仅规定,采购结束后采购人须对供应商的商品、售后服务、履约进行评价。但《办法》侧重政府买卖双方互评,即采购人在线对成交供应商是否及时签订合同、是否及时交货、售后服务是否满意等内容进行评价;成交供应商在线对采购人合同签订是否及时、付款是否及时等内容进行评价。在管理监督方面,《暂行办法》仅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办法》一方面细化了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情形;另一方面,增加了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行为管理。同时,《办法》也明确了社会公众可对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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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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