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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1-12-09 19:27: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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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

围绕“新官不理旧账”等14项问题开展检查,全面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本报讯 记者牛向洁报道 山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破除政府采购领域隐形壁垒和清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据了解,在前期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清理整改的基础上,该省财政厅已于12月1日起开展抽查检查。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全面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围绕14项问题开展梳理自查,包括: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制定具有倾向性的采购需求,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的商务条件和评审因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信息发布、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例如,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参加不必要的踏勘、产品样品检测等活动,以参加事前活动的证明材料或事前签订的非涉密项目保密协议作为取得采购文件的条件等;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采购意向公开不及时或未公开;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进场费、场地服务费等;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强制收取场地使用费、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不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对中标供应商获得融资、申请“政采智贷”不支持、不配合、消极对待;新官不理旧账,以当事人岗位调整、具体承办人员变更等理由拒绝支付各类应付账款;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拖延验收、延期付款,项目验收或质保期满后不及时按合同支付应当予以退还的保证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通知》强调,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逐项深入研究分析,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即知即改,立查立改,边查边改,推动问题解决直至销号清零。短期无法解决的要逐项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标准、明细整改时限、压实责任到人。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次专项行动,做到全面清理,一项不落。对排查出来的应退未退保证金、应付未付各类账款的问题,单位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抓,建立台账,挂号销账,直至全部清零。在本次清理结束后还存在此类情况的单位,财政厅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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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0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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