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政策红利“落袋” 助中小企业纾困
政采头条
促政策红利“落袋” 助中小企业纾困
——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综述
■ 本报记者 乐佳超
这个冬天,不少中小企业正在经历如何活下去的考验。在他们身边,各级政府部门也在经历怎样更好地“留得青山,赢得未来”的考验。财政部门同样身处这样一场大考中,在他们的答卷上,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是一项重要内容。而十多天前国务院的一份文件,再一次给财政部门加了一道基于政府采购政策的“补充题”。
“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中提出上述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对于政府采购而言并不是一项新任务。此前,不少地方就已注意到,围绕中小企业的“寒潮”渐起,为尽力给中小企业驱散“寒意”,自年初起,多地财政部门就结合新实施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予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的答案。
记者梳理发现,今年约有20个省份的财政部门专门发文就落实《办法》作了部署。其中,宁夏、新疆、吉林三地财政部门给出的答案更成体系,宁夏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政策的扶持对象、采购程序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新疆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从预算、评审、支付、引导等多个方面强化政策执行规定;吉林出台了《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细化推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等12条具体举措。而其他各省的答案较为简化,主要从主体责任、预留份额、执行情况公示等方面对落实《办法》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整体看,各地对于国务院提出的“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已有了不同程度的探索。
在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方面,多地选择给政策“加码”。如北京、天津、山东等都将为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从《办法》规定的30%以上提升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从不低于60%调高至不低于70%。
辽宁将给予小微企业报价的扣除比例从《办法》规定的6%-10%上调至8%-10%。有了这些举措“加持”,中小企业不仅获得了更多“专享”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还能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开挂”逆袭,拼下更多的政府采购订单,一块比原先预计更大的“蛋糕”已端在中小企业面前。
在细化降低投标成本措施方面,各地财政部门也努力为中小企业“减负”。如,湖南、重庆等地财政部门鼓励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对中小企业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或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免收微型企业交易服务费。福建、辽宁等地财政部门鼓励对中小企业免收或者降低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禁止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有了这些举措“保驾”,中小企业可以抛开成本压力“轻装上阵”,参与更多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获取订单的几率进一步提升。
此外,在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方面,各地财政部门还拿出了预付一定比例采购资金、缩短资金支付期限、足额支付资金、力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一系列举措,为中小企业“解饥缓渴”。如,湖南、内蒙古等地强调,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宁夏还对延长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提出采购人未按规定在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等行为将被追责。有了这些举措“护航”,中小企业能更好地“回血”“自愈”,重获生机。
留“蛋糕”、帮“开挂”、助“回血”……一波政策红包已发出,政府采购各方也在积极执行,随即已转化为一阵阵“叮当叮当”的资金“入袋”声。以北京为例,今年1-9月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超过300亿元,占比约77%,其中,授予小型微型企业合同金额占比约为33.26%。在吉林,上半年全省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为120.32亿元,占比86.54%,比去年同期增长30.24%。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原本就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内容,但考虑到要为目前面临困境的中小企业‘雪中送炭’,仅有常规的政策执行力度并不足够,需要相关部门更好地落实国务院要求,做更多努力。”业内人士建议,一方面,各地财政部门可尽快出台一系列临时性举措,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另一方面,也要尽快出台更细化的配套制度,促进采购人等各方更好地执行《办法》,让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红利精准释放。“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个百分点的价格扣除、一个评审分的得失、一个项目的归属,或许就决定了一家中小企业的生死。从这个角度看,政府采购肩负的担子要比以往更重,希望有更多中小企业能因政府采购挺过这段艰难时光。”业内人士表示。
短评
释放政策红利共护市场主体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即将满一年,成效初显,但客观地讲,这一政策仍未达到最好的执行效果。国务院近日强调,对《办法》要“进一步落实”,支持措施也要“因地制宜细化”,这背后是否对各地落实《办法》的力度与进度有鞭策之意,我们不得而知。但从各地的政策执行情况看,确实有“进一步落实”的空间。
在制度层面,目前出台体系化、制度化、精细化实施办法的地方还不多。有些地方虽然对执行政策做了一定要求,但具体规定的还较为原则;有些地方则是没有出台专门文件,仅在优化营商环境等文件中嵌入了一部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有些地方只是简单转发了《办法》;还有一些地方则更注重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上给出“吸引眼球”的高比例数字,而对执行细节则“惜字如金”。
在执行层面,一些采购主体仍存在对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的现象。如,有些采购人还搞不清楚哪些项目属于应该要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哪些项目不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部分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没有明确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等。
在参与层面,有些中小企业也对政策不熟悉、不了解,还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让政策的执行效果“打了折扣”。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使这一政策红利充分且精准的释放,仅靠财政部门出台的政策并不够,还需各方共同努力。
对财政部门来说,一套内容更加全面、程序更加明确,更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办法需尽快跟上,政策的解读宣传、答疑释惑需加强,针对性的监管也需及时启动。
对采购人来说,《办法》需进一步吃透,采购需求管理及对相关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需加强,主体责任也需切实履行好。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按《办法》要求,明年主管预算单位就要报告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引入公众监督,进一步提升透明度。潮水退去,谁在“裸泳”将一览无余,因此,提醒各级预算单位切莫因政策执行不到位而令自身陷入尴尬和不利的境地。
此外,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中小企业来说,《办法》的学习研究也要进一步加强,在项目操作层面做好政策执行工作,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面对这场中小企业与政府部门等各方共同经历的考验,只有多方一起努力,才能更好地挺过这波“寒潮”,保护好市场主体,真正“留得青山,赢得未来”。
(乐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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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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