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为项目档案管理立规
本报讯 记者陈昂报道 青岛市财政局日前出台《青岛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管理等方面内容给予了明确规定。
据记者了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及声像资料等,包括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各类记录。因此,《办法》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据介绍,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具体包括项目开标前文件材料、项目开标文件材料、项目评审文件资料、项目中标(成交)和履约文件资料等。《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按照归档内容要求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装订工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下旬将所有整理完好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此外,《办法》还要求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利用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簿,健全档案利用审批、登记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抽取、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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