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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监管“亮剑”电子卖场供应商

栏目: IT,电子报 时间:2021-11-22 18:56:0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迭代与变革·电子卖场系列二】

政采监管“亮剑”电子卖场供应商

■ 本报记者 吴敏

近年来,财政部将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作为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多项措施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在这一背景下,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升政府采购交易效率,不少地方开始大力推广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并不断降低电子卖场供应商的准入门槛。“放”的结果是,各地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多则上千家,少则过百家,且数量仍在增加。

多地负责电子卖场管理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在这些入驻供应商中,有京东、苏宁这样的大型电商,也有寂寂无名的小微企业;有质量服务上乘的供应商,也不乏不良商家。

虽然各地放宽了供应商进入电子卖场的门槛,但并不代表供应商入驻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为了规范入驻供应商的行为,保障电子卖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为了维护采购人利益,不少地方开始对电子卖场里的“问题”供应商亮剑。

剑指问题

近日,中共中央直属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以及河北省不约而同对电子卖场违约供应商进行了处罚,引起业内关注。

供应商受到了怎样的处罚?又因为哪些问题被处罚?这些从处罚公告中可窥见一斑。

10月20日,中直采购中心发出的《关于终止部分供应商中直机关2020-2022年电子商城采购项目框架协议的公示》显示,电子商城中的70家供应商在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未产生实际成交合同,按照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中直采购中心拟与这些供应商终止框架协议。

同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发出公示,对连续两个周期(每半年一个周期)考核平均成绩54分及以下的供应商予以淘汰。共计淘汰供应商115家。

“这个考核淘汰的规定是我们监管部门制定的,借用了统计学思维,采用打分制和淘汰制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根据考核成绩,对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进行两轮淘汰。在考核期内,供应商的违约行为都会被计分,考核期满系统自动加权分值,考核成绩54分以下的供应商就会面临淘汰。”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解释道。

记者注意到,2020年7月1日起,中央政府采购网持续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违约情形进行公示。公示的违约原因包括:未及时确认反拍成交订单、未按上架规则上架产品或服务、成交后不履约等。截至记者发稿,公示的违约情形已经超过200条。出现违规情形,供应商将面临什么样的惩罚?记者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看到,包括广州佳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未按上架规则上架产品或服务,将被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3个月;一些供应商则因为成交公告发布后未按要求确认订单或是因成交后不履约,被暂停交易资格。

对于处罚,供应商有什么想说的?

“我们产品在上架时因为系统的问题导致产品无法上架,后来公司也没在电子卖场业务上投放更多精力,最终未产生实际成交合同而被淘汰。”珠海乐活公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在参与电子卖场活动时因遇到技术问题而导致业务进展不顺并非个例。不过,除了技术因素外,供应商对规则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是导致其被处罚的主因。

有供应商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一些中肯的建议。“中直采购中心、国采中心以及河北对电子卖场供应商的检查采取的是普查方式。这非常好,其对每一个供应商而言都是公平的。现在也有部分地方采取抽查方式对供应商进行监管,个人觉得这一方式不是很科学,因为即便多轮次抽查下来,也会有供应商免于被查,同时,另一些供应商却多次被罚,这样就不具有公平性。”一位不愿具名的供应商告诉记者,他更倾向于监管部门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子卖场的供应商进行普查。

探索监管尺度

记者注意到,被处罚的供应商要么在一定期限内被暂停交易,要么被淘汰。被暂停交易较好理解,只是一段时间内(3个月或6个月)被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解禁后还可以恢复交易。但被淘汰的那些供应商还有机会入驻该电子卖场吗?什么时候能再入驻?从目前情况看,每个地方的规定各不相同。

对于中直采购中心电子商城的供应商而言,他们被淘汰出本期电子商城采购项目框架协议后,只能等到下一期该中心再招标时才有机会投标,如果顺利入围仍然可以再次入驻电子卖场。

河北省的规定是,对于连续两次考核平均成绩54分及以下的供应商原则上予以淘汰,1年内不得再次入驻。“被淘汰1年期满以后,供应商可以在我们征集时再来申请。”吴建明告诉记者。

事实上,无论是淘汰电子卖场供应商,还是暂停供应商交易资格,都需要依据。目前,财政部对于电子卖场还没有统一的监管规定。对于已经建设电子卖场并投入使用的地方,淘汰供应商的依据可以是征集时的采购文件,也可以是相关管理规定。

国采中心对于电子卖场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规定简单明了。在2020年1月,该中心出台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1年半以后正式出台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该办法根据供应商违约程度,明确了3个档次的违约责任。一档是暂停供应商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二档是暂停供应商电子卖场交易权限6个月并予以公示;三档是国采中心终止与供应商的框架协议,并视情节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河北省在2019年4月就出台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准入和考核淘汰管理规程》,考核内容相对比较复杂:考核采取百分制,从综合评价考核(20分)、工作配合度(15分)、维护管理考核(15分)、销售业绩考核(30分)、投诉情况考核(10分)、订单发货(10分)等多个维度对供应商进行打分。此外,河北还设置了特别扣分情形,如,供应商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暂停其供应商资格3个月,并每次扣考核分30分。

“这一考核规定施行了2年,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因此现在正在制定新的规程版本。”吴建明坦言。

除了国采中心和河北省外,湖南省、深圳市、河南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等地都出台了电子卖场的管理办法,对于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情况都不尽相同。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表示:“从理论上讲,电子卖场的管理以及供应商的处罚应该有一个统一的顶层设计。但是当顶层设计缺失时,各地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探索,以填补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各地规定也会出现处罚条件、标准、方式等不统一的情况。即使这样,我还是赞成在监管过程中,该处罚的就得处罚。这样会倒逼供应商在参与不同地方的电子卖场活动时,认真研读当地政策,提高认识、规范行为,努力做到不‘踩红线’,促进电子卖场的良性发展。”

徐焕东也强调,由于电子卖场发展时间不长,主管部门对于供应商的监管和处罚并不是一成不变,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各地主管部门也会相互借鉴经验,逐渐完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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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02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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