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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政采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1-09-06 18:13:4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地方传真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政采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近日,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三类主体,提出了77项禁止行为,并分别列出了具体表现形式和法律依据。

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层面,《征求意见稿》针对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代理委托协议、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过程组织、质疑答复及配合投诉、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告、档案管理、采购纪律与廉洁13个方面,设置了59项禁止性行为,在负面清单中占比近80%。另外,针对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征求意见稿》分别设置了8项和10项禁止性行为。

记者发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涉及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具体禁止性行为有近10项。如,其中第五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是,采购需求未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未体现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未落实国家支持云计算的政策要求、未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等。另外,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对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如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说明,当负面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为准;负面清单所列禁止行为及表现形式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内容,依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有特殊规定的或经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批准的依其规定;禁止行为表现形式仅供参考,具体违法行为以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明事实依据和现行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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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83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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