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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优化政采营商环境“不留死角”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1-08-19 18:03: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佛山优化政采营商环境“不留死角”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报道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佛山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分别从优化服务、降低成本、压缩时限、落实政策、规范流程和强化监督等方面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

优化服务,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通知》要求,提升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便利性。采购人使用已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进行政府采购交易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无法通过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的,应按照有利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探索“承诺+信用管理”的制度;保障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知情权。采购人应当严格把控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限和内容,实现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坚持质优价优的采购原则,坚决杜绝供应商以牺牲质量为前提的低价竞争。

降低成本,提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性。《通知》提出,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自今年8月1日起,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对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实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对中小微企业不低于50%,累计付款原则上不超过3次。预付款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压缩时限,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通知》要求,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原则上2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各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加快采购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支付方式,对于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手续。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落实政策,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作用。《通知》明确,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采购人应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对于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工程项目为1%-2%)的价格扣除。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环保创新产品发展,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运用。

规范流程,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通知》要求,逐步将全市部门集中类与分散类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交易,通过“云开标”、评标电子见证、采购合同线上签订等实现各类政府采购方式全流程电子化。推动信息化综合平台和智慧云平台的数据对接,打通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与各系统间的数据通道,相同事项在一个系统中填报后即可多个系统通用,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一网通办”。推广应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建设电子保函服务支撑平台,做好与信息化综合平台及各金融机构电子保函业务系统的对接。推行电子投标担保保函,以“互联网+交易信用”取代传统现金保证金形式,丰富保证金缴纳形式。推进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

强化监督,切实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通知》提出,构建政府采购主体信用承诺体系,将各主体的信用承诺作为政府采购信用记录的内容。各采购人应积极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记录,强化履约评价结果运用。强化对政府采购主体的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提高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质量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能力。落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高效原则,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探索成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责小组。建立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并行的非强制纠纷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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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78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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