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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将有“量身定制”的商业保险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1-08-19 17:55: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能源车将有“量身定制”的商业保险

■ 本报记者 吴敏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行业力量,在深入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完成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关于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有哪些?新的条款对于新能源公车投保有何影响?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险种类别仍为三大主险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概念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的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此外,投保主险的,还可相应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某保险公司车险专员表示,《征求意见稿》对于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的三大主险和燃油汽车的三大主险在险种分类上是一致的。

保险责任具有专属性

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的险种和燃油汽车的商业保险险种一致,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一致。在《征求意见稿》中,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就体现在各个险种下的保险责任上。

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确,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设备包括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三部分。其中,涉及到的“起火燃烧”“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等字眼都是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的。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将起火自燃划到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责任范畴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条款设置。新能源车大大小小的自燃事件频发,高速自燃、车库自燃、充电自燃的案例不少,品牌上从特斯拉到比亚迪,类型上从大客车到小轿车再到货车都曾发生过自燃。新能源车起火原因主要有电路和电池原因,而电池又是最重要的原因。在此前新能源汽车自燃以后,曾发生过无法区分到底是归汽车产品责任保险管,还是归车损保险管。现在《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这一点,有望减少争议。

除此以外,针对新能源汽车独有特性的附加险主要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新能源公车保险服务采购有了标准

新能源车正在成为消费者的新宠,在政府采购领域,也是如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曾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各个地方也出台了有关新能源汽车购买和管理的规定。例如,《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配备车辆,除特殊要求外,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可以看出,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比例是不可逆转的越来越大。新能源公务用车的保险也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根据2017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国家政策导向旨在提高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比例,从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上就可以看出,这几年新能源的公务用车数量逐年增加。人保北分承保的新能源公务用车占比在10%以上。目前,新能源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招标都是按照以前统一的车辆商业保险条款承保的,配套的专属保险产品一直没有落地,导致存在巨大的保障空白,是亟待解决的痛点问题。今后,新能源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招标有望迎来更“合身”的标准。

除了保障责任与范围外,在国家压缩“三公”经费的大背景下,公务用车的保险费也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正式的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出台以后,新能源公务用车的保险价格会有什么变化?上述负责人解释道,《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折旧金额上,《征求意见稿》则给出了相应的参考折旧系数表。

“正式条款出台以后,保险公司将会上线与正式条款相衔接的系统。”上述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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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78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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