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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类产品报价应低于京内正常销售最低价

栏目: IT 时间:2014-02-21 10:55: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提出新要求---

IT类产品报价应低于京内正常销售最低价

本报讯 记者梁爽报道  日前,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1年计算机、打印机及显示器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对27家投标供应商提出新要求,应保证所投每款产品的投标报价不高于近期京内协议供货项目执行价格,或生产制造商给予最高级别代理商及经销商的价格,并保证是北京地区正常销售的最低价格,但产品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保证。

本次招标产品品目分为3包。第1包为计算机(包括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第2包为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第3包为显示器(即液晶显示器)。所投产品都不得具有远程控制功能,除多功能一体机外,须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10期)内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2012年4月30日止。供货地点以北京地区为主,同时兼顾上海市、天津市、南京市、延安市或西安市、秦皇岛市、吉安市或南昌市、大连市、拉萨市等。

据了解,投标报价应包含购买产品和相关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和产品发运指定的市区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评标委员会对各包所投产品分类评比,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台式计算机产品每种机型排名前3的产品中标,便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产品淘汰末位20%。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采购中心可随时对中标产品进行必要的市场核查或邀请任何第三方进行市场调查,发现中标产品无价格优势,执行的供货价高于近期京内协议供货项目执行价格,或高于生产制造商给予最高级别代理商及经销商的价格,或高于北京地区正常销售的最低价格,将有权要求其调整价格。

中标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中心随时对中标产品进行必要的市场核查或邀请任何第三方进行市场调查,被发现中标产品无价格优势,执行的供货价高于近期京内协议供货项目执行价格,或高于生产制造商给予最高级别代理商及经销商的价格,或高于北京地区正常销售的最低价格,将尽快调整价格,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价格优势并做出为甲方满意的合理解释。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凡发现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商存在违反招标文件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1年计算机、打印机及显示器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的违约行为,如拒不调整的和不能做出令采购人满意的合理解释的,采购中心将视情况以公告方式予以警告,或暂停该类产品(或其所投全部产品)的协议供货资格1-3个月,并将在下期项目投标中予以扣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报财政部进行处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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