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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发文明确汽车协议供货有关事宜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1-07-01 19:49: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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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中心发文明确汽车协议供货有关事宜

 ■ 细化汽车协议供货价格管理 ■ 明确车辆维修定点及非定点情形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日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发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汽车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三方面细化汽车协议供货价格管理。

首先,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同品牌、同型号的车型价格不高于同期销售给任何使用方的价格以及向任何其他集采机构协议供货提供的优惠后的价格(代理商为完成销售额,自行短期内降价处理汽车的行为除外)。在采购工作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就汽车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如发现协议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降价后再购买,同时应向国采中心反映有关情况。

其次,采购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但不含车辆购置税和选装配件的费用。除网上注明的部分大客车需单独支付运费外,采购单位无需支付采购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最后,在车型相同、配置完全相同,并且服务内容和质量完全可比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发现央采网之外其他渠道的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货价格时,采购单位承诺对车辆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的,可以从其他渠道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向其他渠道供应商采购前,应将购车批复和承诺书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国采中心信息系统,待国采中心核实通过后再进行购买,购买完成后将购车发票上传至国采中心信息系统,由国采中心出具电子验收单。

《通知》同时明确了汽车协议供货的实施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预算低于400万元的,执行汽车协议供货,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车型范围内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自行下单采购;采购预算为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由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因各车型生产厂商不同,按轿车、新能源轿车,越野车、新能源越野车,商务车、新能源商务车,皮卡、新能源皮卡,中型客车、新能源中型客车,大型客车、新能源大型客车12个类型分别计算采购预算金额。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排量和价格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采购;要落实节能环保等政策,优先采购自主品牌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为加强对入围供应商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货物质量与服务水平,《通知》提出,采购单位如遇到供应商有违约或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为,应向国采中心及时反馈或举报。供应商违约的,国采中心将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汽车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解除框架协议,必要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各采购单位也应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履约,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此外,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要求,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有意愿通过国采中心采购公务用车的,可参照《通知》要求实行汽车协议供货,共享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价格与服务。

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又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日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发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车辆维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车辆定点维修保养的范围及可到非定点进行维修保养的6种情形。

《通知》明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北京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维修保养。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通知》还明确了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保养车辆的6种情形,包括: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如定点维修保养企业内无特约维修店的,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需要就地维修的车辆;定点维修保养企业无能力维修的特种车辆;新能源车,定点维修企业不能承修的,可根据各单位与新能源汽车企业签署的专修协议到其指定地点实施维修;驻地在远郊区,且附近无定点维修企业的单位,可选择北京市级或区级定点维修保养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关于维修价格,《通知》明确维修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服务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定点有效期内,1-10包特约维修企业工时费、零配件价格将随整车厂家下调而下浮调整。定点维修企业的工时费折扣率、材料费折扣率已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汽车维修栏目公布。

为加强对定点维修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保证维修质量与服务水平,《通知》还明确了定点维修企业违约的4种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单位车辆维修业务的;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超过合同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明显高于市场同类维修价格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的。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应根据《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定点采购框架协议》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及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折扣率等,对维修企业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定点维修企业有违约或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为,采购单位应向国采中心及时反馈或举报。国采中心将按约定追究定点维修企业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解除框架协议,必要时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本期定点采购有效期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及地方政府其他驻京办事机构可参照本通知自愿实行定点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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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64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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