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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质疑答复 维护供应商权益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1-05-13 18:04:4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采头条

规范质疑答复 维护供应商权益

内蒙古财政厅出台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供应商提出质疑实行实名制,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保障相关主体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机会,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质疑论证会”

本报讯 记者昝妍报道 内蒙古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政府采购中如何提出质疑、答复质疑、质疑处理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提升质疑答复的公平公正,更好地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通知》从质疑主体、质疑时效、质疑事项、质疑形式四个方面对如何正确提出质疑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和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不仅须实名,而且质疑必须有明确的质疑事项和相关请求。质疑事项是指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中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明确相关事项。相关请求是指质疑供应商提出的,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进行评审,确认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等对其予以支持的主张。质疑供应商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质疑,且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事实依据,证明采购活动存在某种违法情形的证据和证明质疑供应商事实成立的证据;法律依据,即采购活动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编制,且必须依法进行签字盖章。

《通知》还从答复责任主体、答复时限、建立“质疑论证会”机制、答复内容等四方面对答复质疑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其中提出,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并在其委托的事项中明确质疑答复项的范围及权限。对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函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受理时限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之日计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保障质疑答复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主体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机会。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各方当事人召开“质疑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质疑论证会”过程记录材料一并作为附件报财政部门。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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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51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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