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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实采购意向公开四大细节 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05-10 19:36: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抓实采购意向公开四大细节   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 张泽明

日前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以下简称“5号文”)对建立现代化预算制度作出重要部署,其中将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作为“增强财政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举措予以明确。

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采购意向公开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要素。从目前执行情况看,各地都在积极推进意向公开。不过,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对意向公开的把握不太一致,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意向公开这一制度优势,笔者认为还需要在实践中“多抠细节”。

增强意向公开在采购链条中的数据一致性

采购意向公开后,由于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尝试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公开,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意向这些彼此有密切联系的数据将构成采购前期的公开链条。从这三者涉及的数据关系看,采购预算是基础,采购计划指明方向,采购意向是丰富公开手段。

“无预算不采购”,采购预算是基础。在此之上形成采购计划也是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

采购计划提供了方向。需要在预算数据的基础上明确采购概要,对采购项目进行宏观把握。采购计划在链条上承前启后,明晰的采购计划既为预算执行提供根本遵循,是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供了基础数据,并形成一致性约束。

采购意向则丰富了信息公开与反馈的手段。公开采购意向,既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严格执行采购计划的意愿,又可以为采购人在有限时间内吸引到更多符合数量的供应商,从而更好为完成采购计划提供助力。这是落实以公开促进公平,不断增强政府采购质效的又一有力举措。

由于以上三者在公开链条上形成既有联系又有约束的数据关系,保持三个阶段信息的一致性,无论是从监管角度,还是从制度实施角度,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可以探索三个阶段的数据基础表格,使彼此保持最大程度的包容性,方便信息系统在流程上根据基础共有数据自动提取转换。譬如,已经批复的采购计划信息可以直接由系统提取形成采购意向,由采购人点击公开或者自动公开。这样不但可以保证数据一致性的约束,也可以减少采购人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复劳动。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也对平台信息互联问题提出了要求,即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可以在具体落实38号文的大好环境下,把采购意向环节的系统衔接也纳入进去一并考虑。

尝试增强采购意向公开的网络互动性

由于采购意向公开面向的是供应商,事实上形成了一个采购人与供应商信息交汇的平台。目前意向信息仍是单向流动的,即只从采购人流向供应商。未来可以尝试增强意向公开的互动性,比如可以允许供应商针对意向公开向采购人反馈信息。如果人力资源比较充裕,还可以留下采购人联系方式,以回答相关问题,听取有益反馈。不然,则可以允许浏览者在意向公开页面经审核进行留言,采购人集中予以回复。这样不仅对供应商起到答疑解惑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可以帮助采购人在问答之间进一步细化需求,提高采购文件中需求的针对性,进一步完善需求管理。同时,由于部分采购属于每年的常规采购项目,采购人也可以借助意向公开这个平台,通过梳理留言的方式,了解内部使用人的真实履约评价以及细化需求等。

细化采购意向需求公开力度

采购意向中的采购内容及需求公开要细致到什么程度,各采购单位掌握尺度不一。部分采购单位的意向公开内容不太具体,使得意向公开工作在扩大供应商知情权的实施效果上打了折扣。这个问题的本质是采购人应当如何看待意向公开。

采购人首先要明确的是,随着中国加入GPA及其他贸易协定,未来采购信息公开不仅要面向国内供应商,也会面向国际供应商。采购人有必要抓住机遇期,在单纯面向国内供应商公开信息时尽早积累处理经验。

其次,采购人要正视意向公开的信息反馈与汇集作用。采购人应该运用好意向公开这个平台,不仅要在熟悉的供应商群体里摸索市场,而且要让更多有能力的供应商主动提供市场信息。况且财政部38号文强调对供应商的非歧视原则,即不得以不公平、非法定的要求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设置门槛。但不设置非法门槛不等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没有门槛,这个门槛的“高低”怎样合适,其实也是采购人可以运用意向公开不断得到反馈而予以修正的。同时,这也是采购人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的有效手段。

最后,意向公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矛盾前置的作用。采购需求中的某些争议,可以在意向公开阶段就得到反馈与修正,这样就会尽量避免在采购阶段或评审结束后引发由采购需求争议形成的质疑投诉,减轻采购人应对质疑投诉的压力。

如果采购人能够从这三点出发去看待意向公开工作,必然会细化意向需求公开,用心与供应商在采购意向上进行交流,提升意向需求公开质量。

丰富采购内控制度 处置好意向公开问题

意向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大家族”的“新成员”,既丰富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渠道,彰显了我们的制度自信,也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遏制暗箱操作等提供了新的政策工具。

但同时,采购意向公开也给从业人员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例如,意向公开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应该如何处置,意向公开前的保密性审查机制如何运行,意向公开中采购人与潜在供应商的互动可遵循何种尺度等。这一系列问题得到解决,可以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内涵,促进单位内部采购制衡机制的完善,推动采购单位内部权责配置更加明确。

    (作者单位:大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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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50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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