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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破虚假应标和串通投标这两只“纸老虎”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4-15 17:33:1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小编有话说】

击破虚假应标和串通投标这两只“纸老虎”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截至本期,本报已刊发了深圳市财政局报送的7篇“2020年政府采购典型案例分析”。记者发现,其中有4个案例涉及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两个案例涉及串通投标,每个案例从不同且新颖的角度诠释和分析了虚假应标和串通投标处理的前因后果。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在判定依据方面,《“XX等仪器设备一批”项目政府采购投诉案分析》明确提出,生产厂商官网中关于产品的信息展示不能作为产品是否实际符合招标要求的唯一证据材料,因为网站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有待核实,在没有其他实质性证据(如生产厂商的声明等)否定产品的前提下,财政部门不能以厂商官网信息为依据作出该企业虚假应标的判定。另外,《L公司在“XX 社会停车场运营维护”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案分析》则提到,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判定供应商变造证明材料的行为。

在对虚假应标的处理方面,《T公司在“XX防火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案分析》一文认为,对于虚假应标要过罚相当,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应结合项目的特殊性以及供应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当实际成交金额有多个认定标准时,宜采取对被处罚人有利的标准。

此外,《C事务所在“XX审计专项”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情况案分析》还特别提醒道,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不仅出现在投标环节,也可能出现在供应商配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环节。对此,相关当事人要引起注意。

对于串通投标,《B公司、S公司和D公司在“XX 物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案分析》和《Z 公司、W 公司、A 公司在“XX 扫描测量仪”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案分析》给出了一定的判定思路:串通投标的判定可以首先从迹象出发,比如,几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出现非正常一致的情况,根据这些迹象,可以要求供应商举证说明。财政部门承担调查义务,即对供应商的解释说明和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合理性判断。如果供应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解释说明其合理性,即申辩理由不符合常识、常情、常理,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际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串通投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实践中较难得以认定,但也并非无迹可寻。深圳市财政局报送的案例分析给出了可借鉴的解决方案,对于击破这两只“纸老虎”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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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4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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