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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应“慎”变更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3-22 18:11:1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应“慎”变更

■ 周景超

近年来随着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蓬勃发展,电子化政府采购的优势逐步显现,既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和采购效率,又降低了人为操作的可能性,受到采购当事人的青睐。但在电子化政府采购实践中也出现了信息变更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以及信息差异化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某单位采购一批教学仪器,采购信息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予以发布,由于采购需求不明确,随后又多次在电子化交易平台上变更采购信息。造成部分潜在供应商获得的采购信息不一致,从而引发质疑投诉,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和采购效率。此类问题不容小觑。

究其原因,一是现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法规规定,重点叙述非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流程,而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流程的内容却比较少。

二是由于电子化政府采购时效快,且信息覆盖化程度高,潜在供应商下载电子文件后,就很难再关注此类采购信息了,若告知权缺位则会造成信息资源难于共享。

三是有部分采购人利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缺漏,通过特定的电子化信息手段随意变更采购信息,告知其相关供应商,达到为相关供应商“量身定做”的目的。

那么,采购人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该如何正确变更采购信息?笔者结合实践工作浅谈几点建议。

首先,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1号)的要求规范信息变更的内容。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审慎变更公告。因为对已经发出的采购信息反复变更,则会降低采购信息的严肃性,引起供应商的猜疑,甚至引起质疑和投诉。因此采购人在编制采购信息阶段必须做到严谨、科学。对不熟悉的专业问题,应当征求专业人员或者相关供应商的意见,尽量避免对已经发出的采购信息进行变更。

其次,因采购需求发生变化,确需变更采购信息公告的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编制变更公告时要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二是澄清或者变更已发出的采购信息,要给投标人留出一定的响应时间并向后延迟报名时间和开标时间,以保证潜在供应商获得信息效力的延续。三是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业务处理平台)自动绑定潜在供应商的电子信息内容下载功能,并保证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被潜在供应商接受,必要时能够提供相应证据。四是在电子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栏目中备注法定网站公告方式和电子邮件下载地址,以及各潜在供应商在开标截止日期前应留意的事项。五是扩大采购信息发布面,除在法定媒体公开发布外,还应在其他媒体发布,提升政府采购信息的广度和影响力。

再其次,通过规范变更电子化采购信息的发布,可以促使采购人严肃对待自己的采购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采购人随意变更采购信息而给投标人带来的损失,这是对投标人的一种保护措施,且无形中增加采购人的责任和压力,促进采购人更加科学合理地发布采购公告,使潜在供应商获得相同的采购信息,从而形成充分竞争的氛围。

最后,若采购人运用变更采购信息手段向潜在供应商提供差异化采购信息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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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3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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