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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地有声”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1-01-25 18:39: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吉林政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地有声”

该省在全国率先发布《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12项举措

本报讯记者牛向洁通讯员陈明强姜锋郭鑫报道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吉林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据了解,吉林省是全国首个发布《实施方案》的省份。

吉林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2020121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提出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纾解中小企业发展困难,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和发展能力,使中小企业早日享受到这一政策“红包”,吉林省马不停蹄地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各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责任,提出12项具体工作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参与度。

二是研究制定《吉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通过约束政府采购各相关方的行为,规范政府采购流程,营造公开透明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是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按照《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环节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四是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除按规定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外,还应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是优化采购活动程序。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六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评审优惠等内容。鼓励采购人在确保采购目标顺利实现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预留份额范围或比例,合理确定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比例。

七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采购需求,免收保证金或者降低比例收取。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回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用担保等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保证金担保服务。

八是提高企业履约能力。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确定首期预付采购资金比例,作为中小企业的启动或周转资金。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首期采购资金,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九是搭建企业融资平台。各级财政部门可参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依托“吉企银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工作的通知》,组织所在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入驻“吉企银通”数字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政府采购融资担保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缓解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金压力。中小企业可在“吉企银通”平台上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十是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对中小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满足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鼓励采购人根据验收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

十一是运用电子商城加大支持力度。依托“政采云”平台,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上,通过加挂中小企业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技术手段,指导中小企业入驻电子商城,扩展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各级预算单位优先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建设本地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时,需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列入建设方案。

十二是做好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绩效管理。”上述该负责人强调,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相关信息公开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定期考核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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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2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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