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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新集采目录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1-01-21 18:28:1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闻一线

重庆出台新集采目录

本报讯记者吴敏报道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

关于集采机构采购项目,《目录》规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为协议供货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200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协议供货版块采购。

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规定,重庆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制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可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目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目录》规定,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目录》明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另外,重庆市财政局还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脱贫攻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则按最新规定执行。《目录》实行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据悉,《目录》自202111日起执行,如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变化,往后年度按此通知要求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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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2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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